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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服务对象公众化原则。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服务为发展宗旨,满足广大老年人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2.服务方式多样化原则。完善以政府办养老机构为示范、社区养老机构为骨干、社区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会养老体系。
3.服务队伍专业化原则。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实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加快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4.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加强政府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积极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5.运作机制市场化原则。探索建立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公平竞争市场。
(二)目标任务
1.机构养老服务。年,全区各类养老机构(包括老年公寓、敬老院、托老所、护理院、老年病院等服务机构)的床位总数达到并保持每千名老人拥有22张以上;各街道至少建有一所拥有100张床位,面向社
会开放,能提供集中护养、护理和日间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全区养老机构可提供的全护理、半护理专业服务床位率达到30%以上(具体年度任务见附件一)。
2.居家养老服务。全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包括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的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服务机构)形成养老网络。各街道进一
步完善具有组织、管理辖区养老服务资源的“邻里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街道、社区必须建有免费向社区老年人开放的多功能活动室,并建立街道老年人活动组织和社区老年人协会。各街道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站)开设老年人常见病医疗、咨询、保健等专科项目和家庭病床服务,并建立专门档案,覆盖率达到全区老年人口95%以上,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老年人日间护理、康复床位达
到5张以上。各类养老机构床位总量占全区老年人口比要逐年上升,具体是年达60%;年达80%;年达100%。
3.养老服务队伍。全区建立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执业资格登记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登记制度,实行行业管理。养老机构从事实际服务操作的人员、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推荐的养老服务从
业人员一律要求通过相关的职业培训,持证上岗。年,全区启动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养老服务人员登记工作,开展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年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40%以上;年服务人员持证
上岗率达到70%以上;年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二、完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工作措施
(三)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目标管理机制。以街道为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目标任务列入区、街道的发展规划中,量化指标,实施目标管理,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四)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经费投入机制。区政府按照公共财政要求,明确养老服务事业的经费占有比例,列入每年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增长,不断增加政府公共财政对养老服务事业的
资金投入。从年起,全区按上年度公安户口登记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以每人80元的标准确定养老服务事业经费的财政占有比重,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如当年预算经费结余,可累积到下一年度合并
使用,确保常年投入经费落实到位。
(五)建立养老服务社会化运作机制。探索“公办民营”路子。社会力量可以以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养老服务业的经营。建立“民办公助”机制,政府对社会举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
老服务组织实施资助政策,允许财政资金直接以国有资本参股方式投入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养老服务事业。
(六)建立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机制。民政部门对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社会福利机构登记制度,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会同工商、税务、劳动、卫生、生产安全、环保、
物价等部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保证养老服务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三、落实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扶持政策
(七)统筹规划用地。区发改等部门在制定建设规划以及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时,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以各街道平均6万人口、养老综合福利服务设施总床位数不少于200张的
原则,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l22—99)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我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对列入规划的土地,包括原来已经建有的养老服务设施的土地,任何部门和单
位不得挤占,改变用地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拆迁管理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八)培训用工政策。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吸纳持有市《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免费实施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培训,持证上岗可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
(九)社会捐助政策。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按社会福利机构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对象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
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捐赠支持养老服务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凭受捐赠单位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政府资助政策。财政部门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资金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四、加强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监管
(十一)加强验收认定。区民政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各类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社会福利机构认定登记工作,进行行业监管。对新建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民政审批部门要会同建设、消
防、卫生等部门,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12—99),对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床位设置、服务设施等方面以及服务人员配备进行严格验收,符合规定后方可颁发《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十二)加强年检制度。民政审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施年检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各种政策扶
持;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社会福利机构登记资格,收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停止各种政策扶持,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
各种扶持政策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政策扶持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加强业务培训。加强与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沟通和联系,加强对养老服务市场的规范管理,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试行)》,对全区养老机构
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开展专业资质培训。到年底,凡是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其服务从业人员一律要求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社会福利机构登记资格
和相关扶持政策。
(十四)加强行业协会发展。区民政局要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
五、强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组织领导
(十五)强化政府责任。各部门、各街道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履行政府对养老服
务事业发展的主导职能。要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各级各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资源统筹、整合的协调工作,充分挖掘和利用辖区关、停、并、转的企业、学校等闲置用
房,将其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减少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对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十六)强化齐抓共管。区老龄委和街道老龄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集中社会各方力量,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党委政府重视、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
支持的良好氛围。区民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登记、政策扶持、经费资助、日常监管等具体操作办法,并
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发改、财政、建设、房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共同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十七)强化社会宣传教育。区民政局和各街道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通过广泛发动、舆论宣传、社区教育等各种形式,
引起全社会对养老问题的重视,增强义务和责任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同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风尚。
(十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