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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区个体经济税收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领导、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各街道有关负责人、工商税务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区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个体办”),设在区经贸局,具体负责全区个体工商户的协税护税工作和对街道“个体办”的考核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也要在街道经济管理科设立相应的“街道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个体办”),具体负责本街道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委托代征工作。“街道个体办”在“区个体办”和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工作场所和工作人员
各街道要落实“街道个体办”有相对独立的固定办公场所,并挂牌“xx街道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街道个体办”具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代征员”),本着精简原则,可由街道经济管理科人员兼任,对录用的代征员,由税务部门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挂牌上岗。
三、工作职责
“街道个体办”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委托,依法进行个体经济税收(或其他税费、基金)的代征工作,“街道个体办”在税务机关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代征权。主要工作职责:
1.做好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2.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照、无照个体工商户和季节性、临时经营户,在税务机关授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税率和核定的经营收入进行税款征收,不得少征、漏征、不征收税款,及时足额将税款解缴入库。
3.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个体经济税收的征收管理。
4.妥善保管代征资料,建立管理台帐。
5.做好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其他各项规费收缴等工作。
“区个体办”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对“街道个体办”日常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评工作。
2.负责与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3.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做好相关票据的领发、结报和缴销工作。
四、经费来源及人员待遇
1.“区个体办”人员由区经贸局、区财政局人员兼任。
2.“街道个体办”经费统一由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经费主要来源为“区个体办”经绩效考核后下达的税务部门支付的代征手续费(“绩效考核办法”另行规定)。“街道个体办”开办初期经费有困难的,街道办事处应给予支持。
3.“街道个体办”的经费只能用于代征员的人员支出、基本办公及设备费用,不能挪作他用。“街道个体办”要保证代征员的基本工作,其他福利待遇也实行绩效考核。
4.代征员的聘用合同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签订,原则上一年一签。
五、其他事宜
1.税务部门负责与“区个体办”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2.对代征员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业务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代征员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3.其他未尽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