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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办法及标准
(一)聘用人员的考核原则上为每年一次,参加新城年度考核,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组织上岗考核,合同的签订和续签以考核结果为依据。
(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
能,指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勤,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
绩,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与贡献。
廉,指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三)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严格履行义务、岗位职责,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出色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并得到上级部门及领导的一致肯定。
合格:较好履行义务、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基本合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能力及态度一般,基本完成本职工作。
不合格:不能有效履行义务、岗位职责,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四)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⒈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⒉用人部门负责人根据聘用人员的平时表现,在总结听取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出具对聘用人员的书面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党政办公室将用人部门初步意见一并上报党工委;
⒊党工委根据考核、民主测评等综合情况,研究确定聘用人考核等次;
⒋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⒌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最多不超过15%。
(六)组织考核的职能部门为党政办公室。
二、聘用与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人员的,由用人部门向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党工委研究决定。
(二)聘用程序按区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确定聘用人员后,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
(四)用人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并定期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考核、检查,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五)有下列情形的,经党工委研究决定,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⒈因原聘用岗位不需再设的;
⒉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而影响工作的;
⒋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⒌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实的;
⒍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的。
(六)聘用人员自动提出离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由党政办公室报党工委研究决定。聘用人员未经单位同意自行离岗的,应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确定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被解聘人员应填写离职登记表,将办公物品交还,待工作移交等完成后,由用人部门、财经部门、党政办公室主管签名认可,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新城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聘用人员实行年薪制,录用后根据岗位性质,党工委研究决定聘用人员的年薪基数。
(二)每年年终根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及考核、评议结果,由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聘用人员的年薪调整。原则上,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以上,给予适当提高年薪基数。连续二年考核优秀的,作为突出贡献奖,党工委另行研究给予嘉奖。
(三)上述年薪基数奖励封顶年限暂定为6年,奖励比例及年限等可根据今后的实际情况另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