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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治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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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治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城区农村居民身心健康,减轻农民负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服务,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市城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成立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合管委”),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农村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审计局组成。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制定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合作医疗保险执行情况。区合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简称“区合管办”)。

第三条城北、娄门街道明确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各村合作医疗的执行情况,负责核定大病医疗统筹和医疗救助两部分参保者的核报手续。

第四条农村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各村负责家庭医疗保健账户的管理。

第三章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本细则所指范围和对象是指户口在本区各村的农村居民和经区合管委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基金的用途

第六条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途分为三部分:大病医疗统筹、医疗救助和家庭医疗保健账户。

第七条大病医疗统筹以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医疗救助按照《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家庭医疗保健账户,以村为单位组织实施。由村集体(单位、业主)和参保者个人所缴纳费用组成,村集体不少于70元(单位、业主依此标准执行),个人不少于60元。各村按照《市城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主要用于一定限额内的本市指定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小额医药费用分段按比例结报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五章大病统筹

第十条资金来源:由区财政资助,按参保人数每年每人20元为标准,建立区级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结报方法

㈠结报范围

参保者在本市指定医疗机构的住院医药费用(医保报销范围内品种)10001元—30000元部分,每年仅限结报一次。参保者住院医药费用30000元以上部分不予结报。

㈡结报比例

1.10001元—20000元部分按50%比例报销,低保户、五保户按60%比例报销;

2.20001元—30000元部分按55%比例报销,低保户、五保户按65%比例报销。

㈢结报程序

参保者发生医药费用后,由街道专门负责人审核后,凭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病历、身份证明、票据以及村、街道审核证明到区合管办(区卫生局)审批结报。

㈣结报时间:每月20日—25日。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参加区农村合作医疗村民的病历和医疗卡只允许本人使用,将病历借给他人者,一经发现,费用自负并取消其一年的医疗费报销资格。如村民病历遗失,需村委会证明,再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补办病历卡,补办病历卡工本费由本人负担。

第十三条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结报限制内容(见《市城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