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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区绿化管理工作水平,努力建设园林城市,根据《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绿化管理:
<一>属区级管理的行道树和绿化带、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及绿化设施,包括区级公园和绿化小游园。
<二>属区级管理的街、巷绿地和通道景观林带、防护绿地、花坛及绿化设施。
<三>辖区内的单位绿化及附属绿地、居民区绿化、居民庭院绿化。
<四>按规定权限管理的辖区内树木截干、移植、砍伐及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申报。
<五>涉及突发性、自然性灾害的应急处置和其他绿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区建设局是全区绿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绿委办)具体负责全区绿化管理的组织、宣传、协调、监察、考核、评比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区绿化面积计划的落实;绿化规划方案的初审;绿化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绿化达标单位的申报和其他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是所在辖区绿化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小区、庭院、街巷绿化的组织、宣传、监察、考核、评比、统计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属区级管理的行道树、区级公园、绿化小游园及绿地,一律实行招投标养护管理,经过考核,优胜劣汰。
投标单位必须是具备相应施工养护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
中标单位实施的绿化养护工作,按照有关评分规定考核,实行月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街巷、单位、庭院、居民小区内绿化,农村乡镇绿化,按照有关评分规定考核。
第七条街道直接负责养护管理的街巷等公共绿化,每年春秋两季按照有关评分规定考核,养护管理经费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第八条绿化养护管理按照《区绿地养护技术要求》实行。
第九条绿化养护单位要建立栽培、移植、修剪、养护及绿化设施管理的保障责任制度,健全各类台帐资料。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条属区级管理的公共绿化、区级公园、绿化小游园、行道树,绿化带及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和养护质量考核、检查由区绿委办负责。
第十一条属街道辖区内街巷绿化的养护管理及养护质量考核、检查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二条辖区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的日常养护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居民小区内公共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的日常养护管理由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四条庭院绿地、树木的日常养护由产权人或居民负责。
第十五条农村绿地、街道景观林带的日常养护由所属街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