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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区政府办公室日常值班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设值班室,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工作日白天由秘书科安排专人值班,双休日、节假日白天由各科室人员轮流值班,并由区领导带班,时间8:00-18:00;晚上由机关各部门人员轮流值班,时间18:00-次日上午8:00。双休日、节假日白天机关干部的大院值班照常进行。
第二条各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值班工作,明确值班工作职能机构及其职责,配备足够数量的值班人员负责值班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和节日放假,应由领导在岗带班加强值班力量,并将值班安排及通讯联系等情况报区政府值班室。
第三条各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健全制度,严格管理,保障到位。值班人员必须是单位和部门的在职人员,任何时段均不得安排非本单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守值。值班室须配备良好的通信设施和相关设备,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第四条值班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服务观念,爱岗敬业,廉洁勤政,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工作作风,积极主动地做好值班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区政府及其办公室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区政府与市政府、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单位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四)根据上级政府要求,提出值班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各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值班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和单位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区政府、相关部门和本系统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本系统内发生或接报的重大突发事件;
(四)加强对本系统内值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五)履行本部门和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值班工作原则。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值班工作的各项职责,做好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和协助处置工作;及时将政令下达、下情上传,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机密,确保安全,努力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值班记录制度。值班工作要统一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簿并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簿上记载,值班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详细记录处置过程。
第九条公务来电、接听和公务来访接待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来电,文明应答,详细记录,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重要来电应要求对方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报送;基层单位及群众来电,比较明确的问题可直接答复,重要问题经请示领导后按规范的口径答复,必要时可帮助联系、处理。热情接待每一位公务来访的客人,并帮助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条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班事项应书面交接,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传递有关信息和批示文件,要区分明件和密件,严禁明密混用。领导同志的住址、电话应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值班通报制度。各部门应建立值班通报制度,不定期对本系统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三条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应熟练使用并妥善维护配置的各种设备,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第十四条值班信息报送原则。值班信息报送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接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须抄报越过的上级机关。要制订各类重大突发事件预案,规范值班信息报送方式。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信息接报。接收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制作《值班专报》,按规定向分管领导报告;严重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灾情、社情、疫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迅速同时报送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上报信息必须要素齐全、事实清楚、文字精练、格式规范。上报信息须严格审核并经本部门、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签发,事实不清的要认真核实。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由值班部门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统一上报,避免多头报送。
第十六条信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要主动与事件发生地及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和上级政府的处置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密切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归档保存。信息处置完毕后,要将值班专报、领导批示及处理情况报告、续报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加强对值班信息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主要指严重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事件,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发生时间、地点、涉及对象敏感,已经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事件、事故等。
(一)危害国家安全事件。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罢课、罢市,聚众围堵、冲击党政军机关及其他重要部门、单位或进行打砸抢烧的群体性事件;聚众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造成交通中断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事件;其他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
(三)赴京、省上访和到市集访以及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访事件。
(四)劫持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案件;爆炸、投毒、纵火、自焚、自杀、自残等事件。
(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
(六)航空、铁路、航运等方面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一次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重伤5人以上的火灾、爆炸等事故;一次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中毒事故;虽无死亡情况,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销售的剧毒药品(如毒鼠强)中毒事件。
(八)大型活动或群众性节假日旅游、娱乐等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
(九)枪支、弹药和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丢失事件;危险物品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十)重特大自然灾害、重特大疫情(含动物疫情);大范围停水、停电、交通堵塞等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事件。
上述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数字均含本数。
(十一)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以上重大突发事件要随时发生随时报送,向区政府报送重大突发事件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向市政府报送重大突发事件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3小时,并要及时续报进展和查处情况。
第二十条区政府办公室及各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值班工作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各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未设立值班工作机构,或未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和制定相应职责,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未经核实,上报的重大突发时间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第二十三条各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