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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居家养老服务暂行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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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居家养老服务暂行计划

一、组织机构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是指依托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建或以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名义举办,专门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家政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等养老服务的机构。

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其中,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全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协调和组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内,具备“六有”:有固定场所和信息化办公设施、有牌子、有专职管理人员、有20名以上专业服务人员、有专项资金、有健全的管理考评制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设在社区居委会,做到有牌子、有专人负责、有养老服务志愿者服务队、有特色服务项目。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须按有关规定,经认定验审,办理关登记手续。

二、服务对象及补贴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面向具有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区范围内的60岁以上老年人。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的服务补贴:

㈠城区统一确定的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服务对象(3类)

1、生活困难家庭老人:“三无”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孤寡老人;

2、特殊贡献老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

3、无法照顾老人:年满80周岁、当地(市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的老年人。

㈡区确定的重点服务对象(3类)

1、一级残疾孤寡老人;

2、三级以上伤残军人;

3、百岁老人。

根据市、区确定的服务对象,结合实际,分二类标准实施居家养老服务。一类标准为城区统一确定的上述3类服务对象,每户每月享受300元补贴服务;二类标准为区确定上述3类重点服务对象,每户每月享受200元补贴服务。

三、服务内容和形式

㈠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内容

1、生活照料服务。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生活护理方面的服务,如日托、洗衣做饭、打扫卫生、购买物品等;

2、卫生康复服务。协助社区内医疗机构,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陪同老人参加健康检查、诊断、治疗,开展半护理或全护理及部分生活照料服务;

3、精神慰藉服务。开展谈心聊天、读书读报、心理疏导等情感交流、心理沟通服务。

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方式

1、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的服务:由街道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市劳动部门规定的钟点工工资标准与专业服务人员及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根据服务对象享受的服务标准,以核发服务券的形式提供上门服务。

2、养老机构拓展的服务:由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委托的各类养老机构、日托所开展的服务,中心与委托机构、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根据服务对象享受的服务标准,以核发服务券的形式提供上门服务。

四、服务队伍的组建和管理

按照“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1-2名专职管理人员、有20名以上专业服务人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由1名副主任专门负责,社区老年协会有30人以上的‘老年服务志愿者服务队’”的要求,积极探索,努力实践,不断培育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主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㈠通过招聘建立队伍。向社会招聘公开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努力吸纳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可将居家养老服务岗位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促进再就业工作。

㈡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培训、考评、奖惩等制度,不断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的思想、作风和效能建设。服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健康证和市劳动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持证率按市规定:年达到30%、年60%、年100%,培养高素质、高水平、高效率的专职管理和专业服务队伍。

㈢走市场化运作道路。一方面,按国家政策规定,建立良性的自我培养、自我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机制,另一方面,可委托信誉良好、经营规范、有一定知名度的民间服务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㈣规范服务、依法管理。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聘请1名常年法律顾问,规范服务协议、规避运作风险,快速、有效地处理矛盾和纠纷,使居家养老服务依法、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

五、申请、审批程序

㈠由本人或家属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提供关证明;

㈡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初审,填写《区居家养老政府补贴申报、审批表》,报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㈢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调查意见上门审核,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解释清楚,符合条件经公示后报区养老服务社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㈣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备案;

㈤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区审批意见,与专业服务单位或专业服务人员和被服务老人签订协议(协议和服务券、服务公约另附样本),并按协议提供服务;

㈥社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站协助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反馈。

六、经费来源和保障

㈠平时运作经费,通过上级扶持、街道自筹和中心自主经营等途径解决,直接用于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费用,由中心与区定期按实结算。

㈡街道按照规定建立发展养老事业专项资金,按比例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老龄工作等老年事业。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实行,由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