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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清理管治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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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清理管治计划

一、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针对区政府及区各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制定和的规范性文件

本方案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清理标准和任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文件起草单位或文件所确定的业务主管部门先组织进行清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经清理发现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抵触,或者已不适应现实管理工作需要,需予以废止的,提出废止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经清理认为需保留并继续执行的,提出继续执行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经清理认为应进行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组织落实有关人员着手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方案报送区政府。

对各单位提出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由区政府法制办汇总,提出清理意见,报区政府决定,并按要求上报市政府。

所有需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都需要在政府指定的网站上按照规定向社会。未向社会、未经过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有关要求

(一)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或文件所确定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填妥表格,于2月4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认为需要修改的,具体修改方案应于2月25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对本单位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要参照本通知所确定的清理原则进行全面清理,该废止或修改的,应及时予以废止或进行修改。清理结果于2月25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对于继续执行及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经过清理拟保留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遇到有行政对人对其提出投诉的,区政府法制办将按照《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市政府令第98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启动备案审查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