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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用人合同化、分配多元化的用人机制,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街道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聘用人员应执行以下编制规定:
(一)在区编委核定的本单位人员编制数内聘用;
(二)根据工作需要,在经区政府批准的用人计划数内聘用。
第三条 编外聘用岗位:
(一)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
(二)经区政府批准的辅助性岗位;
(三)为离退休干部服务岗位和后勤工作岗位(在附属编制数内)。
第四条 人员经费来源:
区、街道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符合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的编外聘用人员,经区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人员经费由区财政核拨到聘用单位;如发生人员变化,编制数或用人计划数已满,不再划拨经费。
其他单位自负。
第五条 聘用人员原则上由区人事局或用人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考试,择优聘用。
第六条 聘用人员不进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交纳社保金及公积金;聘用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
对于因临时性项目需要而聘用的人员,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其签订项目聘用合同。
第七条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的难易程度和工作实绩核定,要按照有利于提高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有利于绩效考核和有利于推行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为原则,积极推行多元化分配:
(一)实行岗位年薪制: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岗位年薪,年薪按一定比例划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平时发放基本工资,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年薪。如果聘用者在聘用期内有突出表现,当年绩效年薪可酌情上浮。
(二)实行项目工资制:签订项目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确定完成该项目的总酬劳,并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比例划分为基本酬劳和项目酬劳。基本酬劳在平时发放,项目酬劳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一并发放。
(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合法和科学的前提下,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其他的待遇方式及分配方法。
第八条 对聘用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培训费用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有关业务培训,经单位同意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九条 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分聘期考核、项目考核、平时考核。
(一)聘期考核是对其聘期内工作情况总的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决定续聘、升降、解聘、绩效年薪兑现以及对续聘年薪的调整。
考核要以绩效考核为主,不同的岗位采取不同的考核标准,采取领导评荐与群众评议结合、定性和定量统一的考核方法。
(二)项目考核是以考核其项目完成情况为主,考核结果作为发放项目酬劳的依据。
项目考核应该以专家或验收小组的验收评判结果为标准,要客观和实事求是。
(三)平时考核是用人单位平时对聘用人员日常工作情况的考核,及时评判其工作表现及项目完成情况,及时做出应措施。
第十条 聘用人员应当参加单位的年终评先工作,并可以接受单位及条线的各种奖励。
第十一条 工作表现突出的聘用人员,可根据《市区事业单位招聘规程》,按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及空编情况,通过公开招聘或有限竞岗的方式,优先选拔进入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具体招聘方式及条件另行制订招聘简章。
对工作表现特别优异的,可以按党政干部选拔条件和程序,通过选拔领导干部进入领导岗位。
第十二条 对于聘期考核不合格或无法胜任聘用岗位工作的人员,聘用单位应当终止聘用,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关善后工作。
对于项目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根据项目聘用合同,扣减其项目酬劳,并终止项目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对编外聘用的人员,实行灵活的人事和户籍管理办法,人事及落户地点可以挂靠在市人才服务中心,也可以挂靠在区人才服务中心。
人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型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运用社会服务化的方式,对其人事业务实行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为委托单位或个人解决人事管理方面所遇到的问题。人事服务内容包括:
(一)人事档案管理;
(二)因私出国政审;
(三)按规定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五)其他需要的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办发()40号文件公开招聘的人员,仍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上级机关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