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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革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降低经济社会运行成本,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府〔〕139号)和《区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方案》(平府〔〕90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的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行政对人及广大群众的同意或协助,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活动。
第三条区各单位、各部门都有实施行政指导的义务。在行政指导过程中,区各单位、各部门为行政指导主体。行政对人为行政指导的受众。行政指导主体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实施行政指导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合法性原则。行政指导主体应当在法定职责与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应违背法律精神、原则、规定以及国家关政策。
㈡合理性原则。行政指导主体实施行政指导时,应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结合辖区特色,根据职能特点,考虑执法环境需要,科学架构行政指导项目体系。行政指导主体要考虑到被指导对象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综合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尽量避免给行政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㈢正当性原则。行政指导主体通过采用柔性行政指导行为,尽可能争取行政对人接受行政指导,从而保障行政对人按照行政指导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㈣自愿性原则。行政指导主体实施行政指导要充分尊重行政对人的自主选择,通过指导使行政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达到预期的目的;不得强制或变强制行政对人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行政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
第五条行政指导主体实施行政指导要因事制宜、因人而异,紧密围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以及薄弱环节等问题,根据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对人身份、特点,采取不同的形式,务求达到最佳效果。
第六条行政指导的途径可以包括:口头告知、书面告示、电话传达、邮寄送达、短信发送、网络、举行会谈、组织培训等。可借助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
第七条行政指导主体实施行政指导必须考虑效率,对特定情形或对人的诉求及时响应,使对人及时获得应的行政指导和服务,尽可能提供办理各类事项准确的起止时间,禁止超过法定时效或承诺的时间,杜绝不合理拖延。
第八条行政指导主体应保证其向普通公众公布的及向特定对象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实性;行政指导主体应当信守承诺,切实保护对人的利益。
第九条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关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十条区政府设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区各单位、各部门行政指导工作的开展。区各单位、各部门要对应建立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各自的工作细则,指导本单位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区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例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互交流与借鉴。
第十二条成立区行政指导中心,地点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中心下设“观前商圈”(地点为观前商圈综合服务中心)、“历史街区”(地点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地点为区住房和建设局)、招商项目(地点为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四个行政指导分中心,分别开展应行政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区行政指导中心及四个分中心分别成立工作协调组,分别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观前街道办事处、区旅游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协调组组长。协调组负责协调中心及分中心工作范围内各关单位各自的行政指导工作,并组织开展联合指导活动。区行政指导中心工作协调组负责指导四个分中心的工作,并每年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区各主要行政执法单位组成执法单位行政指导协调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协调执法领域的行政指导,每年对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中开展的行政指导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区政府民生部门组成社会生活领域行政指导工作协调组,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协调和开展社会生活领域的行政指导,搭建行政指导“区—街道—社区”三级工作网络,每年对社会民生服务单位的行政指导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区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自己的行政指导工作队伍。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主要社会服务单位、窗口单位要有至少三名专兼职行政指导员,其他单位至少有一名兼职行政指导员。
第十七条行政指导员可由各部门、各单位业务熟练的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行政指导员持证上岗,区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对行政指导员进行业务培训、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区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行政指导监督员,参加对区各单位、各部门的行政指导年度考核。区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同时邀请企业人员、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等行政对人代表担任行政指导情况反馈员,以书面情况反馈、座谈会等形式,反馈区各单位、各部门行政指导的开展情况和实际效用。
第三章行政指导的受理
第十九条行政指导可广泛适用于行政机关与行政对人发生关系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经济领域、建设领域、行政执法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
第二十条行政指导可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求向行政指导中心、分中心或负有行政指导职责的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上述单位根据情况主动上门提供。
第二十一条行政指导中心、分中心和关职责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指导申请后立即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和管辖范围并符合实施行政指导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应选择一种或多种行政指导形式,对申请人进行指导,并由区行政指导中心备案;如收到申请的关单位发现申请事项非其职权和管辖范围的,应及时报区行政指导中心,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向行政指导中心、分中心或其他有职权的单位申请;申请事项不符合实施行政指导条件的,收到申请的行政指导中心、分中心和关职责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解释理由。
第二十二条各行政指导单位应分别制定适合的工作细则,明确行政指导的对象、形式、时限等,报区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行政指导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按行政指导中心及分中心分工和各职责单位的职能确定。
原则上,经济、建设、观前商圈、历史街区等领域的行政指导由各对应行政指导分中心实施。
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指导由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自实施。
社会生活领域的行政指导由区民政局协调组织各关工作部门和街道、社区实施。
区行政指导中心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各单位、各部门受理和实施行政指导。
第二十四条行政指导的主要实施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辅导、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警示、行政回访等。
区各单位、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在贯彻落实行政指导的工作理念和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的基础上,探索实施本规则所列五种形式以外的行政指导实施形式,报区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一节行政辅导
第二十五条区各行政指导实施主体在其分工、职责范围内,根据辖区内企业、经济组织、行政对人的申请或实际需要,对重点招商引资、经济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积极发挥职能,面对面上门实施行政辅导。
第二十六条依行政对人申请而实施的行政辅导实施前,辅导牵头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指定辅导人员,确认辅导意向,制订辅导方案,与申请人明确辅导时间。
第二十七条行政指导主体主动提起的行政辅导,事先应对必要性做充分的论证,并与行政对人做好沟通工作,做到无事不扰、行则有效。
第二十八条行政指导工作人员上门辅导,做到待人礼貌,举止文明,服务热情,工作细致,树立良好形象。辅导过程中,要注重与行政对人的双向交流,注重听取行政对人的意见。对于行政对人现场提出的疑问,行政指导工作人员尽可能现场予以解答,不能现场解答的,应告知行政对人,根据情况另约时间上门辅导或限时回复。
第二十九条行政辅导时应当做好书面记录,详细记载辅导项目、要求、结果等情况。行政辅导结束后,应当将有关文书统一归档。区行政指导中心每年根据查阅档案、听取行政对人反馈等方式,对辅导成效进行评估。
第二节行政建议
第三十条区各行政指导实施主体利用其对形势洞察、政策理解和信息把握的职能优势,积极主动地为行政对人提供行政建议,引导其维护权益、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行政建议由各关部门、单位根据日常工作中积累的信息和经验提出,统一报区行政指导中心或分中心。区行政指导中心或分中心汇总后向行政对人提出。
行政执法领域仅限于单一单位的行政建议,由该行政执法单位直接向行政对人提出。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领域的单一行政建议,由该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审定;一般性行政建议由收到区各单位、各部门建议的行政指导中心或分中心负责人审定。重大行政建议应当由区行政指导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区政府领导审定。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建议包括:
㈠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需要多个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跨越分中心、协调组共同参与的;
㈡涉及与上级行政机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他市(县)、区工作衔接的;
㈢区政府领导、区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行政指导中心认为应当属于重大行政建议的。
第三十三条实施行政建议,应当填写《行政建议书》,告知行政对人有关行政建议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等事项。情况紧急时,可以对行政对人提出口头建议,但事后应补做《行政建议书》并交行政对人。
第三十四条行政对人采纳行政建议的,行政指导中心、分中心或关单位应当积极帮助行政对人具体实施,以提高行政指导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行政建议采用情况应做好登记并归档备查。区行政指导中心每年根据查档记录和行政对人的采纳执行情况对建议的成效进行评估。
第三节行政提示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区各行政指导实施主体可以根据对形势的预判、日常数据的分析和群众举报投诉情况,针对易发、频发事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法律、法规、政策的各项要求向行政对人提出行政提示,引导、督促其依法维护权益、履行义务:
㈠有关行政对人需及时做好年检、验照等工作的;
㈡有关证照有效期即将到期的行政对人,需及时办理关证照的续展延期或变更、注销手续的;
㈢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提示违法当事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及整改措施;
㈣其他需要行政提示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提示的对人包括:
㈠举报投诉较集中的行政对人或行业;
㈡某一违规行为易发的行政对人或行业;
㈢因易发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或即将被检查的行政对人;
㈣易发、频发违法违规情形所侵害的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十八条一般性行政提示由关单位负责人审定。重大行政提示应当由区行政指导中心审核后报区政府领导审定。
重大行政提示的概念,参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确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提示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会或一定范围的行政对人公布行政提示文件或发送《行政提示书》。采取对特定对人当面约谈形式的,应作谈话记录。
第四十条《行政提示书》应载明提示对象、关分析数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及提示内容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实施行政提示应当坚持公开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行政提示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一律公开。
第四十二条行政提示的有关资料及《行政提示书》应归档备查。区行政指导中心每年根据查阅档案、统计分析和社会评议,对提示的成效进行评估。
第四节行政警示
第四十三条区各行政指导实施主体对行政对人因不了解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而做出的有悖于法律、法规、规章,但情节显著轻微、无不良后果、能够及时纠正的行为,予以行政警示,督促其改正。
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单位是实施行政警示的主体。行政警示主体应具有对被行政警示者应的行政处罚权限。
第四十五条作出行政警示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查明行政对人的基本情况,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四十六条行政警示应经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审定后,由行政执法单位提出。
第四十七条行政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行政警示告知书》须载明行政对人的违规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款,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
第四十八条《行政警示告知书》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加盖执法单位印章,参照行政处罚程序送达行政对人。
第四十九条行政警示作出后,有关证据材料及警示告知书归档备查。执法单位行政指导协调组每年根据查阅案卷、调研分析和社会评议,对警示的成效进行评估。
第五十条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及时了解行政对人收到行政警示后的整改情况,发现行政对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改正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启动行政处罚。
第五节行政回访
第五十一条区各行政指导实施主体对接受过行政警示后仍有群体信访、举报、投诉或有证据表明其违规情形仍在发生的行政对人进行回访,以进一步督促指导,巩固指导效果,促使行政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第五十二条行政回访内容包括:分析产生违规行为的主客观原因;听取并检查回访对象对违规行为的整改落实情况;听取回访对象对执法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行政情况和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听取回访对象对行政执法单位工作的其他意见、建议等。
第五十三条行政回访应当根据所涉事项的性质和程度,采用信函回访、电话征询、上门走访、组织座谈等多种形式实施。
第五十四条行政回访由关行政执法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回访行政对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参加。
第五十六条回访人员应认真听取被回访对人的意见,作好记录,填写回访登记表。
第五十七条回访情况向区执法单位行政指导协调组及时汇报。区执法单位行政指导协调组每年根据行政对人的反馈情况对回访进行评估。
第五章行政指导的事后监管
第五十八条区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行政指导工作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由各行政指导主体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全程信息化操作。形式参照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的行政权力库。
第五十九条区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行政指导实施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行政指导中存在的问题,做出适时调整和完善。
第六十条行政指导主体违反本规则,行政指导失误导致行政对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