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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遴选中介机构管理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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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遴选中介机构管理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招标投标条例》、《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区工程项目廉政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财政性资金、区国有、集体资金的工程项目,或者市委托由我区实施的市实事工程项目、由市实施我区配合进行的配套项目,包括建设工程项目、装修工程项目、工程类设备采购项目以及拆迁、拆房、维修等劳务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凡属下列情形之一,遴选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按本规定执行:

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编标、招标和工程审计的;

㈡工程建设中监理等环节按规定需要招标的;

㈢在当年度区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工程类设备以及关劳务需政府采购的。

服务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中介机构的选择应按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条中介服务机构的遴选,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100万人民币以上项目的编标、招标、跟踪审计的中介服务原则上应选择不同机构。

第二章遴选的组织

第六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初步建成建筑工程编标/招投标机构库、政府采购机构库、工程审计机构库。

纳入备选库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登记注册,享有独立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2.应的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

3.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受到应处罚的。

第七条建筑工程编标/招投标机构库、政府采购机构库、工程审计机构库分别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着手建立,并负责日常遴选组织以及关机构库的动态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区监察局对遴选组织负责监管。

第三章遴选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遴选采用在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或评委评分的方式产生。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需要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时,向关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需要工程建设的内容、规模、概算,或采购的内容、预算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申请经主管部门审定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监察、财政等部门进行遴选机构。

第十一条机构一经确定,由负责实施遴选的主管部门当场通知机构。

机构放弃权的,重新进行遴选。

第十二条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机构主动接洽事宜。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机构业务行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要指派专人全过程参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资格预审、抽取评标专家、组织开标、评标等重要环节的活动。

第四章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将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违反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现不按程序遴选、暗箱操作等行为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违反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