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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全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杜绝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改善我镇投资环境,推进我镇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无论是建筑物、构筑物,无论是村集体投资项目,还是利用民资建设项目,都要通过规划审批后,方可建造。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建设原则。各村所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符合全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不仅要搞好单体设计,而且要搞好空间景观设计,做到平面布局错落有致,空间轮廓体现韵律美感,建筑色彩要典雅大方。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无论是征用土地,还是租赁土地,只要建造建筑物及构筑物,都必须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建设申请。
第五条建设单位及个人建设申请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镇建设管理所提出申请;(需提供地形草图、规划总平面图、建筑方案效果图及村(居)委意见)
(二)镇建设管理所根据申请,派专人现场查看并出具初审意见,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审批程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六条村镇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书向规划局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区发展计划局申请办理立项批文;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区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区土地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区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档。高层和临街的建筑施工,应当采用密目网或者其他装置进行遮护。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应的安全检查。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电作业应当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二)用火作业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项目所在村(居)委会要配合镇建设管理所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质量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对出现的未批先建及“三无”建设项目,将按违章建筑处理,遇令不止,强行施工的报区、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如期间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将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