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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村镇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提高村镇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地表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信息网络、交通信号和路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和化工等特种管线工程。
第三条镇建设管理所、市镇办是本镇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镇范围内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线工程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和市容景观要求,与村镇道路、公路和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
第五条各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必须提供管线工程线路走向图,向所属的村(居)委会及涉及的关部门进行申报。最后报镇建设管理所、市镇办按规定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管线工程必须在村镇道路、公路和规划红线内进行,并符合道路管线综合规划要求;管线铺设应与村镇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
第七条管线位置按下列原则规划安排:
(一)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给水管、电力排管和电力电缆;
(二)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燃料管、信息导管和信息线缆;
(三)在绿(林)地下铺设输水管,合流污水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四)在绿(林)地上架设35千伏以上(含35千伏)输电线路;
(五)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交叉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对次要管线避让对主要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
(三)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六)新建管线避让现有管线。
第九条架空设置的电力线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线村镇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尽量避免跨越村镇道路、公路和河流。
架空线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不增设杆塔。
第十条新建、改建桥梁时,应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位置。管线通过桥梁,应保证桥梁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临时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安全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管线工程穿越道路、公路、铁路、民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须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应的防护或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因条件限制,管线工程建设确实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执行,应报请镇有关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要变线路的,应经关部门重新核准,并将更改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后方可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铺设。
第十六条现有道路下的管线工程,应积极使用盾构、顶管等地下掘进技术,并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规范作业。
第十七条管线工程抢修时,管位、管经、埋深等有变化的,管线建设单位可先行实施,但必须及时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管线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应资质的单位,依据规划技术条件进行地下管线的跟踪测量,并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
第十九条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按时恢复原状,报镇建设管理所、市镇办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向镇建设管理所、市镇办及关部门及时送交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