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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针,贯彻落实政发〔〕51号文件精神,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首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产生活需求。
二、社会救助工作实施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持有我镇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批准均可享受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低保边缘:低保边缘的病情种类由原来4种扩大到8种,包括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含重症精神病)、再生障碍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后抗排异物治疗等,且家庭月人均在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患者本人增列为低保边缘困难对象的,给予生活、医疗等应救助。
3、规范五保供养:按照国务院年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并公示,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4、重度残疾人员生活救助:凡具有本镇户籍,持有区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重度残疾证(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未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边缘救助的重度残疾人,可给予生活、医疗等应救助。
5、临时救助:凡本镇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低收入人群,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因天灾人祸造成的其它特殊困难对象,可给予临时救助。
三、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落实:
1、成立镇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兼办公室主任。
2、要组织民政协管员进行培训,学习宣传和贯彻政发[]51号文件精神,各村(居)委会要有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和建立评议小组,为动态管理提供基础信息,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有进有出,保证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救助管理统一、规范、透明。
3、严格申请审批程序。各村(居)、民政办必须按照关规定和程序操作(详见附件),不得违规处置。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及当事人,须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收入证明、遭遇突发性灾难关证明(说明)、区以上的病历诊断书或出院记录等材料,村(居)委会要予以核实,如符合救助政策,所有资料复印必须留存。
4、村(居)委会、民政办要把好救助关口。对处于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原则上不进低保,可视困难情况给予一段时期临时生活救助。村镇二级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困难家庭的分类动态管理。
5、各村(居)要抓紧落实,对全镇上半年141户常困户仍按原来的补助办法实施,每户常困户补助500元(即政府300元、村200元)的救助办法。下半年按政发[]51号文件实施,请各村(居)委会立即入户调查,把重残人员进行排摸,摸测年度低保、低保边缘对象。同时,民政办要深入基层,认真核实,确保做到规范、清晰、齐全,力争在10月中旬把全镇救助对象全部落实,重残人员补助金要及时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