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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
本意见考核的对象为村党委、各村(居)党(总)支部、村(居)民委员会。
二、考核内容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可支配收入、村级新增与上年收入内容不同的增收项目、向上争取资金、环境整治及长效管理、村级企业税收、动迁安置、“三大合作改革”、制止违章建筑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内容。
三、考核办法
采用经济建设、村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两百分考核制,部分项目加扣奖和加分制,个性工作给予嘉奖的考核办法。
1、百分含量。在总的两百分考核中,经济工作和村务工作占140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占60分。
2、基本分、加分和加扣奖。经济建设工作明确得分标准,达到标准的得基本分,达不到标准的按比例计算(注:凡明确要比上年增长的指标,如没有增长的不得分,达不到增长要求的按实际增长比例计算)。超过指标或绝对值有一定增长的,给予加分或加奖。村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明确各项总分,由各考核单位根据完成情况打分(部分考核单位可根据其制定的考核细则和标准进行打分)。
3、考核组织。镇成立村级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镇经济管理办公室为牵头考核部门,其它机关部门按职能具体考核。
四、考核细则
(一)、经济建设和村务工作考核(基本分140分)
1、完成村级可支配收入下达指标的得30分(由经管办考核)。
2、完成村级经营性资产投资指标得10分(由经管办考核)。
3、完成新办内外资企业项目指标得5分(由招商中心、工业办、服务业办、经管办考核)。
4、按照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标准运作的得15分(由经管办考核)。
5、执行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得5分(由组纪宣办、经管办考核)。
6、按规定和标准搞好党务和村务公开得5分(由组纪宣办、民政办考核)。
7、无违章建筑得20分(由村镇建设办、国土所考核)。
8、完成镇下达的参加社会保障参保人数及参保率指标(城保和农保)、农村大病风险医疗保险参保率(98%以上)指标、村级负担(社保、医保、农保)资金到帐率原则上达到100%的得10分。(由劳动服务所考核、合管所考核)。注:“参保率”和“资金到帐率”权重各半。
9、环境整治全年四次评比(每季度一次,每次满分100分)总得分在350分以上的得20分(由教科卫办、环卫站和城管中队考核)。
10、完成“花城”建设任务得5分(由林业站考核)。
11、无企业环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得5分(由安监环保办考核)。
12、做好计划生育以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达100%,无计划外生育、无未领结婚证、无擅自领养孩子,得5分(由计生办考核)。
13、做好医疗卫生及综合治理工作,依法行政得5分(教科卫办、综治司法办)。
(二)、精神文明考核(基本分60分)
1、搞好基层党的建设工作,实行政治民主,两委班子团结协作,有凝聚力、战斗力、公信力的得15分(由组纪宣办考核)。
2、两委班子成员廉洁自律,认真执行一系列反腐倡廉规定的得8分(由组纪宣办考核)。
3、做好工会工作得4分(由工会考核)。
4、做好共青团工作得4分(由团委考核)。
5、做好妇女工作得4分(由妇联考核)。
6、完成民兵训练、征兵等任务的,得4分(由人武部考核)。
7、搞好社区建设,规范村民自治,做好扶贫帮困等民生工作得8分(由民政办考核)
8、做好社会稳定工作,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疾苦,认真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无群众上访,确保社会稳定,得10分(由派出所和综治司法办考核、信访办考核)。
9、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工作的得3分(由党政办考核)。
(三)、加分与加奖
1、加分
(1)、村级可支配收入比下达指标增长每1个百分点加1分(由经管办考核)。
(2)、每新建一个“三大合作”组织加3分(由经管办考核)。
(3)、配合镇开发建设,做好清赔、群众思想等事务工作的加10分,成绩显著的,加15分(由镇“理赔小组”考核)。
(4)、各类先进:获得市政府或省级条线部门表彰证书加3分;获得区政府或市级条线部门表彰证书加2分;获得镇党委、政府或区级条线部门表彰证书的加1分(由组纪宣办考核)。
2、加奖
(1)、村级可支配收入奖:村级可支配收入是指村级实际到帐的土地及水面积发包上交收入、集体资产租赁费、集体资产经营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及其它收入合计(不包括上级财政扶持收入、土地及池塘的一次性开发收入等)。可支配收入计奖标准分二种类型加奖(由经管办考核)。
A、按完成上年基数加奖(可支配收入基数为经镇经管办核定后的年度总收入,见附表),具体计奖标准为(分段结算):①上年基数在100万元以下的,基数奖为6000元;②上年基数在101万-200万元部分,按每万元50元计奖;③上年基数在201-300万元的,按30元/万计奖;④上年基数在301万元以上部分按15元/万计奖。
B、按超基数增加额计奖:可支配收入超上年部分,以每万元200元进行加奖。
(2)、新办项目奖:凡当年新办工业、农业或服务业项目(包括为镇工业集中区引进的项目),工商税务登记手续齐全、有税源的私营内资企业,根据企业工商登记的到帐注册资本大小,对责任人分档加奖。标准如下:300万元以下的,奖300元/个;301—500万元,奖500元/个;501万—1000万元,奖1000元/个;1001—1500万元,奖5000元/个;1501—2000万元,奖8000元/个;2001万元以上的,奖10000元/个。引进新办三资企业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加奖5000元/个(由工商分局、招商中心、经管办考核)。
(3)、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奖:凡当年度向区级以上有关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不包括应该拨付的或镇政府争取的款项和给予个体私营企业的资金),按实际到账金额,每万元奖80元(由财政所考核)。
(4)、村级经济新办增收项目奖:凡当年度新增与上年收入内容不同的项目,按项目实现或评估年收益额,每万元加奖100元(由经管办考核)。
(5)、环境整治奖:按年度分四季(每季度满分为100分)考核评比的实际累计得分计奖,每分的分值为10元。同时对通过评比总分列前五名的村(居)另行嘉奖(由教科卫办、环卫站和城管中队考核)。
(6)、上交指标奖:凡完成镇下达上交指标的,年终给予加奖。具体标准为:按实际上交数每万元奖200元。(由财政所考核)。
(7)、税收贡献奖:凡在本村(居)区域内的个体和私营企业当年度完成的国地二税实际入库数,分二种类型加奖:①、按完成上年入库税金基数加奖2000元。②、按超上年入库税金基数部分每万元加奖20元(注:个体和私营企业的区域划分,按年考核时的企业名单为准;上年税金实际入库数,以国地二税务分局提供的明细为准,并由财政所会同国税、地税分局考核)。
(四)、扣奖
1、年终(阳历年1月10日前)村级集体的租赁和发包收入到帐率未达到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500元(由经管办考核)。
2、当年出现违章建筑,每例扣2000元(由村自行拆除的不列入违章建筑)(由村镇建设办公室和国土所考核)。
3、凡当年度在开展拆迁或清赔、辖区内企业劳资纠纷、被征地农民安置及失地补偿等方面工作时,由于处理不善或工作不到位,而出现的越级上访到区及以上机关,每起扣500元,到镇机关的每起扣300元(由信访办考核)。
4、在辖区内出现企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等重大伤亡事故的(指一次事故中有人员受重伤或死亡的),每出现一起扣1000元(由派出所、安监环保办考核)。
5、环境整治综合评比总得分在350分以下的,低于部分按每分10元扣奖。年终评比总得分最后一名的加扣1000元(由教科卫办、环卫站和城管中队考核)。
五、嘉奖
凡当年度为镇开发建设争取土地指标或引进土地点供项目的,如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开发建设地面清赔和拆迁安置的,无违章建筑发生的,年度村级经济收入增幅超过35%的,创新村级经济增收项目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规模化生产的,开发由农业向服务业发展项目的,向区级以上争取资金超80万元的,解决剩余劳动力就业成绩显著的,全村无家庭零就业人员的,另行嘉奖。嘉奖金额年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由镇财政直接支付。
六、有关事项
1、百分考核的基本分值年终由镇党委、政府研究确定。百分考核得奖额计算办法:百分考核奖金额=(经济建设和村务工作得分+精神文明建设得分)×分值。
2、村党委、各村(居)党(总)支部书记的奖金按考核结果得100%;村(居)主任得考核结果的80%;其它人员(镇党委确定的人员)按考核结果所得奖金额的60%计算总奖金,具体分配到个人,由村党委、各村(居)党(总)支部根据内部考核确定。
3、各项考核指标和完成实绩,年终由村级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考评后,交镇经济管理办公室统一汇集结算,报镇党委、政府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