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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水上船舶集中整治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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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水上船舶集中整治计划

一、组织领导

成立度假区水上船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动迁办、派出所、水务、供电、交管、工商、渔政、城管以及各村(居)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管中队。

二、整治范围和允许保留船舶

(一)整治范围

1、停泊在本辖区湖、河内没有养殖证、捕捞证,不具备水上运输能力和非生产作业船只,现已作为供人居住或挪为他用的本地和外来船舶(船餐、居住船、经营商品或存放物品及非生产作业的船只);

2、停泊在本辖区内无有效船舶船号、船户牌、船籍港证书的船舶;

3、滞留在本辖区水域的无主船舶;

4、其他影响水上交通畅通以及水域环境卫生的船舶。

(二)允许保留船舶

1、度假区湖水域内具有水产养殖证的养殖户允许保留停泊在蟹池内看护船(原则上15吨以下的)一条、生产作业船(5吨及以下的)一条、小船一条;

2、有蟹市场营业执照的,可保留一条经营配套船舶(原则上10吨以下);

3、农(渔)户现有船舶中确实需要用于生产的船舶,每户可保留一条5吨以下的船舶。

4、对于无钱购买安置房的渔民,目前把船舶作为唯一居住的,该船可以保留(每户只能保留一条)。待渔民购买安置房后,再处理该船。

对允许保留船舶须由农户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核实确认,报度假区船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予以编号、发牌、拍照、登记、存档。同时,按指定地点,集中停泊。

三、船舶补偿时间界定

以年6月23日前,度假区城管中队与各村(居)实地逐户排摸登记的船舶数量和装修规模为准;年6月23日后再装修或新增的船舶不作补偿。

各村(居)把船舶的详细情况向村民进行公示,确保船舶情况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四、船舶整治的补偿办法和标准

本次整治范围内的船舶所有人,由船舶所在村(居)的船舶整治工作小组鉴定,经度假区船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标准予以补偿回收。

1、餐饮船、居住船、看护船等有棚的船舶,其船体按每吨180元补偿;其不可移动的装修物按实评估补偿;

2、一般性船舶按每吨180元补偿;

3、对辖区内沉没于湖、河中,有户主的船舶,可给予每吨不大于100元补偿;

4、挂机设备按每套2000元补偿;

对涉及整治的所有船舶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后的船舶由度假区船舶整治小组收回后统一处置。

五、整治工作原则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水上船舶整治工作由度假区统一领导,各村(居)按照管委会统一部署,成立整治工作机构,制订实施计划,具体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的船舶整治工作;动迁办、派出所、供电、城管、水务、渔政站、交管、工商、旅游服务公司、信访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做好工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六、职责分工

各村(居)主要负责本辖区水上船舶整治的组织和推进,负责《度假区关于整治水上船舶的通告》的发放、上门访谈、劝返、办理船舶编号、拍照、登记、签订船舶收购协议、船舶收回统一销毁等工作,并做好资料归档、保存工作;

动迁办负责船舶评估核价工作;

城管、水务负责查处各类非法用水行为,阻止各种非正常运输船舶进入本区域,制止餐饮船、经营船、居住船等违法、违章行为,并负责水域环境整治后各种垃圾的处理工作;

交管所负责水上交通秩序和有关船舶的整治工作;

工商负责取缔无证经营行为;

渔政站负责湖中非法养殖、捕捞、餐饮船船只的整治;

派出所负责对各类影响整治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以及协助开展有关船舶的基础调摸和执法保护工作;

信访办负责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来信来访,做好接待解释工作。

七、整治阶段

根据不同类型船舶,分四个时间段进行整治:

(1)4月31日前,为完成一般性船舶的整治;

(2)5月30日前,为完成居住船、经营(存放物品)船、看护船的船舶整治;

(3)7月20日前,为完成餐饮船的船舶整治;

(4)7月21日---8月10日,为总结验收阶段。

各村(居)对各阶段的工作进展,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保证船舶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船舶登记,调查摸底。由各村(居)建立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水域内的所有船只进行逐条编号、拍照、登记,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并将统计出各类数据,掌握本辖区水域船只的分布、构成等基本情况,汇总后报度假区水上船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积极宣传,营造氛围。由各村(居)负责开展对本辖区内的不允许保留船只开展劝返工作。主要工作有:1、将《度假区关于整治水上船舶的通告》分发到整治范围内的每一条船舶以及向船舶供水、供电的人(户)、单位。2、进行广泛宣传,制造整治声势。3、采取有效手段,阻止新的外来船只进入本辖区。4、组织人员上门开展访谈和劝返工作。5、对所有处理船只做好评估核价工作。

(三)集中力量,突击整治。主要工作有:1、各村与船主签订关经济补偿协议,迁移被收购船只;2、及时告知整治办公室对收回船舶的验收;3、打捞沉没于本区湖、河道中的沉船;4、对拒不离开的经营(存放物品)、看户船等船舶产权所有人依法进行处理。

(四)总结验收,材料归档。由度假区水上船舶整治工作小组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工作有:1、各村(居)和职能部门在8月1日前将整治工作书面小结上报度假区水上船舶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2、度假区水上船舶整治工作小组组织人员对逐个村(居)实地查验整治效果和巩固措施落实情况;3、各村(居)船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此次船舶整治的材料认真整理,统一归档。

各村(居)和职能部门加强水上巡查,对新出现的(没有登记在册)的居住船、船餐、非生产作业船、快艇等船只,及时采取措施,坚决取缔(农村船舶和外来船舶的长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奖惩原则

1、船主奖励。按时签订船舶整治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把船舶交付村(居)船舶整治小组的,可按补偿总价5%予以奖励。在规定时间内船舶所有人未签订关协议的,由整治小组依法强制收回整治船舶,由此产生的关费用在船舶补偿款中扣除。

2、村(居)奖励。各村(居)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船舶整治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治和迁移至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的,对村(居)船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补偿总价5%予以奖励。

3、职能部门奖励。根据船舶整治工作中的考核成绩,对参与船舶整治的每个条线职能部门予以1万元至2万元的奖励。

4、严禁弄虚作假,谋取个人私利。违者将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凡发生抗拒、阻碍船舶整治工作依法执行公务,扰乱整治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九、工作要求

1、明确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水上船舶整治工作各个环节环环扣,各单位务必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按照本实施意见,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整治工作按预定计划顺利进行。

2、加强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水上船舶整治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参与单位多,各单位务必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在行动中通力合作,互帮互助,形成工作合力。

3、注意工作方法,坚持依法整治。在整治过程中,各单位务必要加强和深化宣传工作,使广大船民知晓整治工作的目的和内容,最大程度地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坚持“依法整治”、“处罚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有理有节地推进整治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