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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环境是一项基本国策,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区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机关有关部门、有关垂直管理单位签订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并对责任书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考核。
二、区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对区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的各项环保责任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和落实;承担区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机关有关部门、有关垂直管理单位签订的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考核工作。
三、各镇人民政府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机关有关部门、有关垂直管理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按照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区),结合各自的环保工作实际和重点,编制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区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机关有关部门、有关垂直管理单位所签订主要环保目标,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汇总。
四、各镇人民政府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机关有关部门、有关垂直管理单位对所签年度环保责任书的实施情况应建立和实施定期检查、督办及公开等制度,切实加强管理。每年6月20日前将上半年各项环保责任目标的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对年度环保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和总结,并将自查、自评结果和工作总结上报区人民政府。
五、各镇人民政府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机关有关部门、有关垂直管理单位在对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和总结时,要认真做好与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关的原始材料、记录和数据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以及接受区人民政府检查、考核的准备工作。
六、区人民政府每年对各镇人民政府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机关有关部门、有关垂直管理单位的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抽查核实有关资料、进行实地考察等,结合日常管理情况,以及参考各镇人民政府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机关有关部门、有关垂直管理单位的自查、自评结果,确定最终的考核结果。
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考核结果分为全面完成(100分)、完成(95分以上)、基本完成(90—95分)和未完成(90以下)四个档次。
七、年度环保责任书的考核结果由区环境保护局汇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对全面完成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区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并组织推广其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对未完成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区人民政府将责成其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八、各镇人民政府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机关有关部门、有关垂直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环保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实施细则。
九、本办法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