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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环境保护实施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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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环境保护实施计划

一、严格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各镇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在进行区域规划、资源开发、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建设等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不准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项目。要依法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环保预审,未通过预审的项目,发计、经贸、外经、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要加强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业建设项目一律入驻开发区及各镇工业小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区环境保护局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并依法处置。

二、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要求,坚决取缔“十五小”、“新五小”等企业;国家经贸委明令要求淘汰的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污染企业,由区政府责令关闭。

三、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由区环境保护局处以警告、罚款;连续超标排放的单位,由区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由区环保局责令限量排污,限期治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对限期治理未完成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区环境保护局处以罚款,或者由区政府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

2、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局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或偷排、漏排,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区环境保护局对首次发现的责令整改,并处罚款,至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再次出现的由区环保部门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并可能造成重大污染损害的,由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排污单位立即采取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等应急措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各部门的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积极主动地做好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