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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管治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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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管治计划

一、适用范围和标准

凡在本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土方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业务活动的发包,适用本暂行办法。

超过上述投资金额或建筑面积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二、发包方式和操作程序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发包采用竞争性发包方式,分为竞争性谈判和一次性报价发包两类。竞争性发包以最低投标价确定承包人,且中标价不得高于招标价。

竞争性发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具备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其建设资金或来源已经落实。

(一)发包方式

1、竞争性谈判发包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即为应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领导小组。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拟定承包人。符合应资质条件的拟定承包人均可参加谈判,其数量不得少于三家。谈判小组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拟定承包人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拟定承包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拟定承包人。

(5)确定承包人。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拟定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工期、质量和服务等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承包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中标的拟定承包人。

2、一次性报价发包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招标小组。招标小组即为应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领导小组。

(2)制定招标文件。招标小组应当制定发包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的招标文件。

(3)确定邀请参加投标的拟定承包人。符合应资质条件的拟定承包人均可参加投标,其数量不得少于三家。招标小组向其提供招标文件。

(4)招标小组应当要求拟定承包人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投标价格。

(5)确定承包人。招标小组根据工期、质量和服务等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承包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拟定承包人。

(二)分级管理

区监察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对全区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全程监督。

区建设局负责对全区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发包进行指导和协调。

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的关监督工作。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发包采用分级管理的模式。

1、区级项目

区成立由监察、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领导小组,负责区级国有和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发包活动。

2、镇(开发区)级项目

各镇(开发区)成立由纪检、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和工程项目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领导小组,负责镇(开发区)级国有和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发包活动。

区、镇(开发区)级国有和集体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发包活动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视频等技术,将工程项目的立项、发包、合同、资金使用、质量管理、审计结果、档案资料等的实际情况反映到计算机上,提供关部门查阅。(详见表一、表二)

三、纪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肢解为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参与发包活动的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监察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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