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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区土地管理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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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区土地管理计划

一、进一步增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意识

加强土地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增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意识。今年6月25日是全国第十六个土地日,各地、各部门要抓住时机,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营造全社会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良好氛围。全区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加快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坚持依法集约用地,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区实际的,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新路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一)实行项目用地双控制度。工业项目用地,要严格按投资强度配置土地资源。省级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投资不得低于320万元人民币;镇级工业集中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投资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投资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一般不予独立供地,鼓励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或租赁厂房方式取得生产经营场所。工业项目规划指标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总体上建筑系数应大于0.5、容积率大于0.8。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二)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凡工业性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区政府办政抄()字第2号精神执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工业用地不改变用途,允许工业厂房原地翻建提高容积率,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翻建至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原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部分按政抄()字第2号规定标准收取。

(三)坚持集中开发原则。严格控制村级项目的开发,防止“村村点火、村村冒烟”,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经济薄弱村的物业项目建设,由镇(街道)统一规划、统一建造、统一管理,标准厂房一律进工业规划区。建成后的物业,产权归村所有,其收益除物业管理费及其他配套服务费外,均归村所有。项目用地由各镇(街道)通过置换、调剂等办法解决。

三、进一步严格土地审批程序

(一)切实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各镇(街道)编制的总体规划、工业集中区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试点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各类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供地。从严控制开发区和城镇规划区以外的项目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科技含量高、有利于提升本地区产业升级项目和急需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等项目,优先供地;对第三产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实行政策倾斜;严格控制限制类、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用地。

(三)严禁低价出让土地。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办、区政府办《转发区国土局、监察局〈关于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议事规则的意见〉的通知》(委办[]33号),各镇(街道、区)协议出让土地时,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价。对投资数额大或科技含量高、上缴税收多的特殊项目,必须坚持集体会审制度。

(四)严禁未批先用、边批边用。土地利用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提前开发建设;使用挂钩指标的项目,必须经市国土管理部门现场踏勘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禁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依法报经市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补交土地差价。凡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办公、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

四、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检查

(一)加强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的交地时间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工业用地每年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的15%收取土地闲置费,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的1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2年未使用的土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完善动态监察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监察网络,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动态巡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对擅自扩大规模、未批先用、边批边用等违法用地行为,要认真查处,依法整改;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基本农田等重大土地违法行为,尤其是对顶风违法的重大土地案件,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该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土地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加强土地管理,提高集约用地水平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共同责任,需各方配合,形成合力。在建设项目立项、工程设计、用地选址、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供地审批等各个环节上,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把关。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土地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强化土地法制观念,从保护干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角度,依法用地、规范用地、集约用地,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