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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市年实事项目的通知》(办发〔〕11号)的精神,为做好“对接受社区卫生服务的居民试行常用药品政府补贴”工作,降低社区常用药品零售价格,切实减轻居民负担,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是指: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室)接受门诊医疗服务时,所配药品按政府补贴价结付。
居民常用药品的政府补贴价由区物价局按区药品零售限价的80%核定,社区卫生服务站(室)在执行中下浮不限。
政府补贴部分为区药品零售限价的10%;社区卫生服务站(室)要主动让利10%以上。
第三条实施范围:全区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室)。
第四条补贴对象:参加本区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五条社区常用药品目录执行市公布的统一药品目录。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站(室)应通过价格公示栏、公示本等形式在醒目位置公布药品价格。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站(室)应当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准确记录门诊病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尊重患者或其亲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站(室)门诊费用结算应在卫生或社保部门的网络平台进行,门诊诊疗、收费、药品管理等信息应及时上报至区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站(室)的药品采购,必须执行药房协管,药品统一配送。
第十条政府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以辖区户籍人口数和补贴标准为依据,纳入同级财政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政府补贴按所辖社区卫生服务站(室)发生的实际药量按实结算。其中90%由区卫生、财政部门应对药品费用进行抽查审核后预付,10%根据卫生、财政、物价、社保、药监等部门年度考核后予以应拨付。
第十二条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代表社区卫生服务站(室)统一与区卫生和财政部门签订《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协议》。政府补贴资金结算具体由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区卫生和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卫生、财政、物价、社保、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室)药品价格及质量、医疗服务质量、财务和信息管理等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对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工作实施指导协调、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对服务规范、制度健全、考核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室)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者将视情节严肃处理。鼓励社会各界和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室)执行药品政府补贴情况进行监督,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