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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担任组长,区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地税局。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内容要求开展工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地个私经济护协税办公室要积极支持、配合各成员单位,确保这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1、检查、清理各类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检查清理有关企业是否违反税收属地管理原则。特别是外来迁入企业、外地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各类建筑、安装企业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在施工所在地纳税。
3、检查清理有关企业是否按规定纳税,特别是将重点检查占地面积、生产经营规模等与实际缴纳税额明显不匹配的企业。
4、检查清理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是否按规定缴纳各税。
三、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
区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根据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整治工作计划,做好关准备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
各关部门根据制定的整治计划分头实施专项检查,或组织联合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
各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
四、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应加强联系沟通,定期召开整治工作通报、交流会。工商部门应每月将补办工商登记的有关情况提供给国、地税部门,以便国、地税部门及时处理。
(二)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各地个私经济护协税办公室协助国、地税部门进行清理。主管税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个私经济护协税办公室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好关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社会护协税组织的沟通联系,确保信息畅通,促进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税收专项整治有关处理意见
(一)对未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
(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对纳税人一般少缴税款行为,由征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对纳税人存在偷税行为的,移交稽查部门依法处理。个体工商户税款,原则上委托各地个私经济办公室征收,案情复杂、情节严重的由各税务分局依法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领会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意图和目的,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将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落到实处,确保这次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我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