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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治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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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治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防止变更的随意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变更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特殊项目的施工变更备案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集体控股企业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变更,必须实行备案制度。其范围为:

(一)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三)使用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四)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投资的工程项目;

(五)使用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投资的工程项目;

(六)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七)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的变更必须坚持实地踏勘、按职审核、集体决定、依责办理和依法支付的原则,在保证工程的功能、质量、进度等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公开公正、经济合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备案。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标准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行备案管理:

(一)单项或单个子目变更增加率达合同价的10%(含10%)以上或金额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二)累计增加率达合同价的10%以上(含10%)或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预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三章程序

第八条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当事人都可以是施工变更提出人,但工程变更备案应当由项目法人或发包单位签字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提出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提出。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方、监理方、发包单位各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施工变更意见,但变更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1、施工单位为提出人的程序:施工方提出—监理分析—发包单位初审—专家论证—发包单位确认—变更设计—备案—施工。

2、监理单位为提出人的程序:监理提出—发包单位初审—专家论证—发包单位确认—变更设计—备案—施工。

3、发包单位为提出人的程序:发包单位提出—监理分析—专家论证—发包单位确认—变更设计—备案—施工。

(二)审核。各职能单位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踏勘,形成变更方案,经各参与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由发包单位三名以上关人员共同签字后,提交发包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变更金额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标准的按下列第(四)项程序呈报。

(三)办理。变更方案讨论确定后,发包单位或委托原预算编制单位编出变更部分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出工程款金额,并将变更内容、理由和金额向发包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发包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备案。

(四)备案。(1)工程变更项目,单次变更增加造价在合同价10%(含10%)或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按规定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区发展和改革局等关职能部门如有意见,均需在收到变更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并回复呈报单位,否则视作同意备案意见;(2)工程变更项目,累计变更增加造价达10%(含10%)以上或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实施期间做好分段备案记录,增加金额或增加率累计变更量一达到标准,就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五)报表。在工程变更的备案过程中要填写《工程变更备案表》(附表一、二、三)。发包单位在经过工程变更的上述备案程序后,将《工程变更备案表》主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同时将备案表分别送达区建设局(按行业性质,或送交通局、水务局、农发局)、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

(六)对上述建设项目工程变更量在50万元以下的,其工程发包管理应按照《区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组织机构。成立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财政局、项目的主管部门、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发局、区审计局和区监察局参加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

(八)对上述建设项目单个或单个子目变更金额20万元以下和累计变更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必须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确认。

第四章 职责

第十条发包单位要充分做好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向投标人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预算,尽量减少招标外延续施工的分项工程及施工中设计、材料等的变更,使工程决算价和预算价能够基本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区发展和改革局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统计、组织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水利、交通、农发、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纪律

第十五条发包单位的行政主管和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督检查,对在工程变更中,违反集体讨论原则擅自决定变更的、违反规定程序变更的和变更部分不按规定备案的,以及由此造成发包单位损失的行为,要严格追究关人的责任。

(一)对发包单位下发监察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作为发包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二)对项目及工程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情节严重且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