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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管治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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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管治计划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条例》的实施,是加强和规范住宅物业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城镇建设,提高广大居民的居住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全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从保障社会稳定、提升城市文明创建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列入议事日程,采用简报、墙报、宣传橱窗、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使广大业主、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理解和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增强依法参与物业管理的意识,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属地管理,密切配合

《条例》明确了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及其应该承担的工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必须建立应的物业管理网络,明确分管领导并落实关工作人员。

(一)建立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区房产管理局负责区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履行关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区房产管理局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区建设局、财政局、农发局、环保局、城管局、公安分局、工商局、规划分局、物价局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三、健全机制,规范管理

区房产管理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它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要积极扶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逐步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全区的物业管理水平。

(一)按照《条例》的关规定,各小区的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在区房产管理局的指导下,由物业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建筑面积以及物业出售和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并且提供必要的人力、场地支持。

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成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制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实现业主自我管理。

(二)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关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严重损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或者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应当停止活动。区房产管理局将会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

(五)规范前期物业管理

1、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依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应当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并报当地物业管理部门备案。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后,业主临时公约即行失效。

2、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的同时,应当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中应注明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

3、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经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对物业买卖双方和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约束力。

(六)加强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基金。商品房专项维修基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具体使用和续筹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房地产项目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用配套设施和物业管理服务设施,并按照7‰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八)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区物价局会同区房产管理局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指导,强化监管

(一)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区房产管理局要认真极履行职责,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区房产管理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它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对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者违反《条例》其它规定的违法行为应给予依法查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