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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在本区开展国有或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区建设局负责机构的备案和日常管理,区监察局负责机构备案和管理监管工作。每年十二月份,区建设局在市建筑市场信息网公告,负责受理下一年度招标机构的备案申请。公告内容应明确备案要求及关条件。
区建设局根据机构的申请以及市建设工程招标机构上一年度考评情况,结合申请单位在本区开展业务业绩及信用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机构为备案单位。《市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季度考评情况的通报》排名靠前的机构优先备案。上年度有扣分纪录、在本区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违规行为的机构不予备案。
二、对备案的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考核一次。建设工程招标机构的考核,原则上按市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季度考评情况结合其在本区开展业务情况进行。上季度被扣分、在本区有不良行为记录或有违规行为的机构即予以清出备案名单。建设局应将被清出的机构在市建筑市场信息网和建设信息网上予以通报。
被清出的机构在下一年度递交申请时,该申请不予受理。
三、本区负责国有或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经备案的招标机构中委托应业务。在项目招标前,采用抽签形式决定机构。抽签在建设局专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监察局、建设局有关人员现场监督。抽签结果由区建设局招投标管理站备案。建设单位与确定的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时,委托内容应明确,取费符合标准。
建设单位应按基建程序以及土地、规划等要求办理有关项目报建手续,同时明确职责,加强项目招标和机构的管理。
四、招标机构依据委托内容开展各项业务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健全内部管理制定,加强监督。业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开展业务,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