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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我区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出发点,突显“遵循教育规律、运用科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的评价导向,着力构建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教师的全面发展,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基本原则
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实施素质教育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对象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四、考核内容
1.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充分考虑教职工工作性质和特点,把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2.学校应根据教职工岗位分工(专技、管理、工勤)进行分类考核,并制定应考核细则。
3.考核主要指标以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4.专任教师的考核内容以教职工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为主要内容,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1)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结合《关于建立并完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五项制度的意见》(教规〔〕1号),注重教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
(2)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专业发展的情况。德育工作主要考核教师在日常管理和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教学工作主要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执行课程计划和学生课业负担的情况,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主要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和实效;专业发展主要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及水平的情况。
(3)班主任工作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班主任工作主要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班主任绩效考核办法根据《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由学校根据岗位目标制定。
5.管理人员重点考核管理知识水平;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及组织实施能力;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执行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考核办法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6.工勤人员(教辅人员)重点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劳动安全等。
7.教职工绩效考核要从实际出发,围绕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标准和体系,并且注意吸收各自学校现行考核方案中行之有效的部分。
8.学校可以根据绩效考核内容设立单项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如班主任津贴、一线骨干教师津贴、岗位津贴、超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考核项目,并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紧密挂钩。同时,要根据学校实际,确定教师基本工作量的指导标准。
五、考核办法
(一)各义务教育学校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由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
(二)绩效考核由区教育局和学校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中基础性绩效考核与班主任工作考核按月进行。
(三)绩效考核要做到三个结合:定性和定量评价结合,自评和他评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结合。要充分听取年级组、学科组、任教班级学生及社区、学生家长的评价。
(四)教职工绩效可以由学校组织的考核小组和年级组、学科组及学生评分,采用分值量化指标进行考核。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减或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一是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二是违反市“三项规定”中有关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三是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是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要求的;五是在工作中发生重大教育教学责任事故;六是旷课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七是有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六)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六、考核的程序
(一)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公示后实施。
(二)考核结果应通过适当途径进行公示,绩效考核工资一般在年度考核后,经审核同意后兑现。
七、结果运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没有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在师德方面存在问题或发生教学事故及其他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要求的,视情节减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金额,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同时,在不同岗位之间也要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三)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教职工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八、组织管理
(一)各校绩效考核办法经区教育局批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二)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发放现金。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由学校划至个人银行卡。
(三)除班主任津贴等按月发放外,其他项目一般在年度考核后经审核发放。
九、组织领导
(一)绩效考核工作既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件大事、要事,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要高度重视,把绩效考核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所属中小学实施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稳妥、绩效、公平、公开的原则,落实绩效考核资金,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二)区教育局具体负责全区学校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并根据省、市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重点、考核程序和办法、考核结果使用等。
(三)各义务教育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考核办法的指标体系力求做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及时分析研究绩效考核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确保绩效考核工作规范、有序、有效顺利实施。
(四)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切实加强宣传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工作。学校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严肃财务纪律和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要追究其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