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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意外综合险实施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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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意外综合险实施计划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意见>的通知》(政办发[]95号)文件精神,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的工伤(意外综合险(以下简称“综合险”)是指工伤事故保险和意外事故保险的合称。

工伤事故保险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赔付应保险金的商业保险。

意外事故保险(本办法)包括意外工亡事故保险和意外非工亡事故保险。意外工亡事故保险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亡事故,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年龄赔付应保险金的商业保险;意外非工亡事故保险是指除工伤事故外,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等情形直接导致死亡事故,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年龄赔付应保险金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 综合险的实施范围与市《关于贯彻<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府[117号)文件规定的参保范围同,即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参加综合险。

第四条 综合险根据行业特点,可分别实行按年、季、月缴费,每人每月按8.5元,分为工伤事故保险6元和意外事故保险2.5元,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

综合险的保险期限按自然月计算,即每月1日零时起至当月底24时止。自然月内,用人单位有人员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关变更手续。

综合险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支公司”)负责收费。

第五条 综合险赔付金可分为工伤事故保险金和意外事故保险金两类,用人单位在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和意外事故时可申请事故保险金。

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综合险保费的,在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或参保职工发生意外事故后,由用人单位向太保支公司索请补助金。

工伤事故补助金额参考下表:

项目补助等级补助金额

工伤伤残评定五级80000元

工伤伤残评定六级50000元

工伤伤残评定七级35000元

工伤伤残评定八级25000元

工伤伤残评定九级15000元

工伤伤残评定十级10000元

意外事故工亡给付金额参考下表:

给付年龄给付金额

16岁—30岁50000元

31岁--40岁50000元

41岁—50岁40000元

51岁--60岁30000元

意外事故非工亡给付金额参考下表:

给付年龄给付金额

16岁—30岁80000元

31岁--40岁100000元

41岁—50岁60000元

51岁--60岁20000元

注:如参保单位与出险员工或家属协商调解且赔付未超保险金额者,以调解金额为准。

第六条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享受工伤事故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3)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填写《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6)病史病历、出院小结、意外事故证明;

(7)调解协议书及关其他材料。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意外事故身故后,可享受意外身故补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部门事故证明、公立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医学死亡证明,或关部门证明、户口注销等;

(2)死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

(4)填写《意外死亡事故待遇申请表》等;

第七条 如果参保职工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基金支付应工伤待遇;若认定为非工伤的,则由意外事故保险支付应赔偿。参保职工依法宣布死亡后,若再次出现的,则应原额退回对应的工伤(意外)事故待遇。

第八条 太保支公司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和关结论为依据,不再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职工意外死亡事故)30日内,向太保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应材料。

第十条 太保支公司应在收齐关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的,于15日内支付应的理赔待遇,特殊情况理赔时限可延后30日。

第十一条 太保支公司接报案后由专员进行理赔服务事宜。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太保支公司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