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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管理体制为“健全制度,管办分离,合理界定,计划管理,收益上缴”。企业人员及经营业务由区主管部门管理,财务纳入区财政部门监管。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设立和出资、注销实行审批制度,即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下属企业及企业出资、注销均需书面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度。企业年初应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收支预算并规范管理。企业年终按企业会计制度准则核算后的未分配利润全额上缴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按照《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上缴区财政。
四、企业用工管理和收入年薪制度。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用工管理和职工收入年薪按照委办[]15号《关于规范区直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贯彻“计划管理、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素质”的原则。企业新增用工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并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招聘,聘用人员报酬按照统一待遇规定执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负责人薪酬享受行政事业单位应中层职级待遇。
五、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促进资产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定期进行企业内部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国资)部门。
六、区主管部门要加强下属企业内部管理和考核,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奖惩考核制度和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七、区主管部门对已不再经营的下属企业,要会同企业及时清理注销,并做好资产归并等关工作,清理结果应及时报告区财政(国资)部门。
八、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应定期按时向区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上报会计报表,定期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九、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应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定期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核实资产,出具审计报告。
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