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治计划范文

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治计划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治计划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治计划

一、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拉动投资”的原则。

二、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引导资金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审议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引导资金由区文体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确定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

四、区文体局主要职责是:研究完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标准;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并受理申报;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工作;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和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区财政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将引导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审议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会同区文体局下达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下达资金;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区文体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六、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1、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项目、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项目;

2、数字出版、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影视传媒、文化经纪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3、工艺美术、演艺娱乐、印刷复制等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4、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文化产业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6、代表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项目;

7、文化遗产和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8、对省、市专项资金立项并要求予以配套引导的项目;

9、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七、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该单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

2、申报项目原则上为非财政资金投入,由单位自筹资金,并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兴办,项目单位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3、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审批。

八、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3、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4、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九、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1、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类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2)项目文件和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4)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5)项目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6)其他关材料。

3、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按规范的评审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实地考察、征求当地政府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提交初审报告,经审批后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区文体局会同有关部门与有关责任方签定引导资金项目责任合同。

十、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区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将引导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所在财政所(局),各财政所(局)应在收到资金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关项目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和核算,主动接受区文体局、财政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十一、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向区文体局、财政局报告半年度工作进度和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材料,区文体局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报领导小组,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十二、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区文体局、财政局应会同关部门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十三、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领导小组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区财政局。

十四、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引导资金的;

2、违反引导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的;

4、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