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困难群众实行价格上涨补贴计划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一、总体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进一步完善物价上涨与困难群众临时生活补贴动态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参照市编制的月度价格指数
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编制全市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月度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报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核定后,会同市物价局。我区参照市统一编制关数据。
三、启动物价补贴条件
从年7月起,以市为单位,按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的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作为启动依据,物价临时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当月度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即对符合享受物价补贴条件的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并确保在价格指数后30天内将物价补贴发放到位。同时,在物价补贴发放结束后,一周内将物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汇总上报上级部门。
四、补贴对象
发放对象为当地启动物价上涨动态补贴机制时实际在册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五保、低保、低保边缘、孤儿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二)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男性55~60周岁,女性45~55周岁);
(四)享受国家抚恤补贴的优抚对象。
五、补贴标准
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且低于5%时,该月度的物价补贴标准为当地该月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分之一;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在5%(含5%)以上时,物价补贴标准在当月物价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50%。
六、资金来源
城乡五保、低保、低保边缘、孤儿和享受国家抚恤补贴的优抚对象的临时物价补贴资金由区、镇(街道、区)各半负担,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特困职工的临时物价补贴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临时物价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物价补贴发放
城乡五保、低保、低保边缘、孤儿和享受国家抚恤补贴的优抚对象的临时物价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接到市关部门关于启动物价补贴机制的通知后,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先由镇(街道、区)民政、财政部门按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区财政应分担的临时物价补贴资金,在年底下达年度救助资金时一同划拨到账。特困职工的临时物价补贴由总工会负责发放;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临时物价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