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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领导小组。为了加强、指导、协调全镇企业、建筑工地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加强对因工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决定成立镇企业职工、建筑工地工资支付管理和群体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劳动、建管办、公安、司法、信访、招商办、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行政村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健全工作机制。(1)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协调会,排摸分析全镇企业、建筑工地工资支付情况,研究确定个别处理方案,督促落实全镇企业、建筑工地工资纠纷调处工作,力争将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杜绝因企业、建筑工地工资拖欠而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坚持“两个原则”。在加强对企业、建筑工地劳动用工管理的同时,要坚持属地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把基础工作做实做细,力争早发现、早整改、早调处。
四、完善用工备案制度。对全镇建筑工地用工管理情况,要定期开展调查,建立基础台帐,进行用工备案,特别是各工地的用工数量、招用渠道、户籍所在地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登记,对重点项目开展重点调查,抓住一批大工地,掌握一批中型工地,排摸一批小型工地,逐个进行分类指导,全面加强监督检查。
五、落实工资支付定期报告制度。劳动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制度,督促企业每月申报工资发放情况,各工地项目负责人要每月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所属工地职工工资支付情况,劳动、建管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工地要经常性地开展检查,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防患于未然。
六、关于因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处理应急预案。
1、发生10人以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时,由镇劳动部门负责调处;发生10人以下建筑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时,由建管办、劳动所共同负责调处。
2、当发生10人以上、20人以下因企业、建筑工地工资拖欠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事发单位必须立即向镇劳动部门、建管办报告,劳动部门、建管办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并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纠纷调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根据需要达到现场。
3、当发生30人以上因企业、建筑工地工资拖欠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必须立即向镇企业职工、建筑工地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汇报,向镇党委主要领导人汇报,镇领导小组成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在15分钟到达现场,统一听从领导小组的指挥,一方面做好劝说解释工作,另一方面迅速开展工作,依法调处工资纠纷,必要时抽调治安力量,迅速控制和平息事态,依法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