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完善农村社保体系管治计划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一、置换对象
1、享有第二轮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被征地农民中的保养人员,即女3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45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
2、由于种种原因,未享有第二轮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籍两头落空农民中的保养人员,即女3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45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
二、置换标准
1、缴费基数。年10月1日前的缴费基数为850元/月;以后的缴费基数为到达保养年龄段时市公布的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2、缴费比例。按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28%计算,其中个人承担16%,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6%。
3、缴费方式。个人承担的资金需一次性缴清,但由于生活困难等原因,一次性缴清确有难度,经个人申请,村委会核实,报镇政府批准,在个人首期缴纳置换资金满60%的前提下,40%部分先由镇、村两级垫付,分五年缴清(每年年底在土地补偿金中扣缴,不足部分由村负责上门收取),距退休不足五年的需在到达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清余款,镇、村两级垫付的资金按年息5%结息,不缴清者将不办理退休手续。经区残联认定的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和两头落空人员中的残疾置换对象,其置换资金中个人承担部分,参照被征地农民中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置换城保资金减免办法(区政府办公室办文单[]318号)实行资金扶助,即个人缴费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各负担40%,个人负担20%。经镇民政办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等特殊对象的缴费年限可适当延长,并不再收取镇、村两级垫付资金的利息。
4、政府补贴。农保置换城保后土地被征使用并达到全失地的农户现在所缴的个人置换费用高于征地时缴费标准的部分,由镇政府补贴,抵扣欠缴款,如农户已缴清的,一次性退付给当事人。
5、置换年限。一次性置换15年城保,已参加农保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和两头落空人员中的保养人员,原农保缴费年限可按2:1的比例换算为相应的城保缴费年限,实际置换年限应抵扣农保换算城保年限。
三、相关规定
1、上述人员置换城保后的缴费年限统一从年10月起向前记载,以后办理置换的,缴费年限以参保人员到达保养年龄段的时间点向前记载;置换前已参加城保的,重叠部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但个人帐户可合并计算,一次性置换城保的缴费年限(包括农保换算年限),可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限。
2、上述保养人员个人帐户的记载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上述保养人员置换城保后死亡的,按城镇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上述保养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其中女同志正常缴费满5年且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55周岁之间的女同志,正常连续缴费满5年,符合退休条件的,允许其办理退休手续;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5、上述保养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退休待遇按照原被征地农民置换城保后享受的相关待遇执行。
6、上述保养人员置换城保后,应续缴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
7、上述保养人员置换城保的时间基准日为年9月30日,未达到本意见规定年龄段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和两头落空人员,今后在到达规定年龄段后按本意见办理置换城保。
四、保障措施
1、各有关部门、各行政村要高度重视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不断开创我镇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新局面。
2、明确部门职责。镇经济服务中心负责部分被征地农民和两头落空人员的认定工作;镇劳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上述人员置换城保工作;镇财政所负责资金的到帐、划转和催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