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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绿化美化城镇,改善生产、生活面貌,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体现全国环境优美镇特色,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绿化委员会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主管全镇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立绿化护养队,负责全镇道路及公共区域的绿化建设、管理、规划、种植、护养工作,及对绿化侵占损坏的补偿、恢复工作。
第三条全社会都应该关心支持绿化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参加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它绿化义务,鼓励公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加大绿化投入,共同呵护花草树木,美化环境。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全镇道路、公共区域绿化由镇绿化办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管理,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各种绿化规划必须严肃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新建项目的设计方案报镇政府批准,并按镇政府规定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施工或招投标实施。
第五条各行政村、单位及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实施绿化改造和规划建设。建筑工程新建项目的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镇区改建项目不低于25%;其他单位不足15%的,应努力创造条件,使之达到要求。
第六条凡基层单位及政府直属部门的内部绿化项目,需报经绿化办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实施。
第七条凡基层单位的绿化项目,必须经过绿化办验收,按验收结算金额入帐。在未通过验收前,所支付绿化工程款不得超过80%,其余20%在验
收合格后支付。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镇内道路绿化和镇区公共区域绿地管理(包括小游园和公园等)。
1、凡镇区道路、镇级公路及镇区公共区域绿地,统一由镇绿化办管理(镇政府转租承包的除外),包括规划、种植、护养及对绿地侵占、破坏的追究、处罚。
2、实行属地管理,凡原行政村范围内的镇级道路两侧绿地,由行政村监护,负责监查各单位和个人对绿地的侵占破坏工作,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
3、道路绿地两侧的单位和居民有维护绿地的义务,更不得随意破墙开店、堆放杂物、侵占绿地。凡擅自变更城镇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无条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4、凡单位和居民需要破墙开店、开门和翻建厂房而占用绿地的,必须符合规划,并经镇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收取绿化移植补偿费、绿地占用补偿费的前提下,由绿化办组织人员实施绿化树木移植。(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5、凡城镇内树木,不论其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截干。凡擅自侵占绿地,进行破墙开店、开门和翻建厂房、堆放杂物或者随意砍伐树木、踏毁、采摘、截枝等破坏绿化行为的,由镇绿化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赔偿、罚款处理。
6、城镇中新建各类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绿化办确定保护措施。供电、邮电、路灯、市政、公用、消防等部门维护管线需要修剪树木或砍伐、移植、截干、切根的,必须经绿化办批准,并委托绿化办组织人员或自行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实施。
第九条凡村级公路绿化及四旁绿化由各行政村负责规划,种植、维护、管理。
1、村级公路绿化必须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由各行政村进行规划,并报绿化办同意后实施。
2、农村河旁、渠旁、村旁、小路旁等四旁绿化要由行政村规划引导,并指导好农民展开种植、管理。
3、各行政村对村级公路绿化、四旁绿化要有专人负责,加强管理、维护,确保绿化正常生长。
第十条市镇各单位、各行政村、居民住宅区的绿化管理。
1、各单位对现有的绿地面积必须加以保护、护养,以确保内部绿化整齐、美观。
2、对单位内因各种原因,需要改建、搬迁绿地的,要向镇绿化办申请,在申请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搬迁作业。
3、单位区域绿化需代为养护的,镇绿化办可组织人员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1、占用绿地进行浇场、建房或开设行道等。
2、在草坪、花坛、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晾晒衣物。
3、在树木上刻划、订钉、绕铁丝。
4、践踏绿地、攀折树枝、采花摘果、剪取种条、偷取草花盆花。
5、在绿化带内、树木旁焚烧秸杆和杂物,甚至引起绿化树草死亡的行为。
6、其他损害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经费
第十二条对于侵占绿地、破坏、损害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或因不履行维护责任造成损害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赔偿绿化损失费,并由绿化办负责收取。
第十三条全镇企事业单位、内外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按核定人数每人每年缴纳绿化费和义务植树费,由绿化办委托地税部门收取。交费标准,按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绿化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收取的绿化费、义务植树费以及绿化赔偿费,由镇财政所负责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公共绿化工程和绿化养护等项目支出。
第五章罚则
第十五条违反第五条和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比例的,由镇绿化办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该项目绿化工程总造价50%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按附件规定的赔偿标准由当事人负责赔偿(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