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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企业发展奖励管理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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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企业发展奖励管理计划

一、扶持企业发展奖。

1、凡是机构总部注册在,在其他地区拥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按当年新增净入库税额的3%给予奖励

2、凡注册地、经营地在,不占用土地和生产厂房的经济实体,对其所产生的税收,按其净入库税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5%给予奖励。

3、对新办企业当年开工,当年产生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总额的5%给予奖励。

4、对新注册的世界500强企业,按其入库税金总额的5%给予奖励。

5、对新注册的国内外上市公司,按其入库税金总额的4%给予奖励。

6、对新注册的研发机构,按其入库税金总额的6%给予奖励。

7、对新注册的动漫、物流、商贸、市场,按其入库税金总额的5%给予奖励。

8、对新注册且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广告设计、装饰装潢、洒店、宾馆、休闲会所、俱乐部等三产服务类的企业,按其入库税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

9、对年度节能减排达到20%以上,按年入库税金总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8%给予奖励。

二、税收贡献奖。

1、对外资企业年上缴税收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2、对外资企业年上缴税收总额在3000万元且比上年增幅达到20%以上,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外资企业年上缴税收总额在2000万元且比上年增幅达到30%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4、对外资企业年上缴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且比上年增幅达到40%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5、对外资企业年上缴税收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实现年度增长10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6、对民资企业年上缴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7、对民资企业年上缴税收总额在500万元且比上年增幅达到20%以上,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8、对民资企业年上缴税收总额在300万元且比上年增幅达到40%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9、对民资企业年上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并实现年度增长10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相关说明。

1、对奖励对象的认定和奖励额度的审定,由财政、国税、地税、工商、招商办等部门按规定集体审定确认。

2、对同时符合二个或二个以上条款的,按最高条款享受一次奖励。

3、本规定不适用房地产企业,“上缴税收总额”中不含消费税。

4、奖励资金由镇财政建立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统一安排拔付。

5、本规定自年1月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6、本规定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以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