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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管治养护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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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管治养护计划

一、按照《区地方公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由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该专户。

二、拟订本农村公路当年度养护建立计划,并依此核定当年度本级财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支出预算。

三、负责本镇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并上报本级行政机构审批,报备区农路办。

四、按照本级行政机构批准的当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组织实施,组织本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本镇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配合省、市、区农村管理养护机构对本镇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检查、考核。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一、交通管理所(区公路路政大队中队)应当依据职责建立适合我镇农村公路管理模式和工作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具体做好本镇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维护路产路权。

二、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各村(居)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三、路政中队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超过农村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农村公路上行驶。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五、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坳、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七、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交通管理所(路政中队)接受调查,并按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八、未经交通局行政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两侧增设交叉道口。

九、未经交通局行政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或埋设管线、设置非标、建筑构造物。

十、区交通局、区公路管理处(区公路路政大队)及交通管理所(路政中队)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一、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应按照《国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省乡村公路小修保养操作规程》等要求,加强管理,确保养护质量,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一般乡道和村道公路(即农村公路)以路面为重点,做到路面完好,行车通畅,路肩齐整、边坡稳定、排水畅通,路基构造物、桥涵良好,逐步完善公路排水和安全防护设施,做好绿化。

三、建立4-5人的农村公路专职养护人员,并配备各种应有的机械设备,确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正常进行。

四、农村公路路面的保洁工作仍由镇爱卫办负责。农村公路路面如有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异常现象,保洁员必须及时向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汇报,确保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能限时了解农村公路路面动态。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与管理

一、省、市补助乡道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4000元/公里/年×乡道公里数”计,补助村道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1000元/公里/年×乡道公里数”计。

二、根据当前区级财力,区补助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暂按“4000元/公里/年×乡道公里数”计+1000元/公里/年×乡道公里数计,以后视区财政财力的增长,逐步予以提高。

三、镇政府自筹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建议按“不低于4000元/公里/年×乡道公里数”计,村道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不低于1000元/公里/年×乡道公里数”计,以后视镇财政财力的增长,逐步予以提高,乡道、村道公路每年大中修工程里程原则上不低于乡道、村道公路总里程数的8%。

四、等外公路(指不在《区乡道公路网规划》内的其他乡村公路)的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参照同等级的乡道、村道计核,由镇财政全额拨付给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