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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资金、财务管理与监督,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级经济管理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制度,在我镇成立镇行政村财务集中收付中心(以下简称收付中心)。为规范收付中心运作,特指订本实施办法(暂行)。
第二条村级财务集中收付就是将所有行政村的资金集中在银行开设的一个帐户,村级所有收支都通过这一个单一帐户进行收付,即各村所有的收入直接缴入收付中心专户,支出通过中心专户直接支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者或村民个人。
第三条村级财务集中收付的资金范围:
(一)、村级各项经营性收入;
(二)、村级各项租赁性收入;
(三)、财政性补助收入,包括各类专项资金;
(四)、往来款项;
(五)、其他收入。
第四条收付中心在财政所办公,资金和会计核算业务由财政负责监督和指导,镇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村级各项经营活动。
第二章收付中心银行帐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财政所在东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收付中心专户”,对村级收支统一核算。
第六条取消各行政村的所有银行帐户,所有村级收入直接缴入“收付中心专户”,所有支出由收付中心直接支付,各村领用一定数额备用金,现金报支采用备用金报销补充办法。
第七条各村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开设其他存款帐户,凡擅自开设款帐户,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八条各行政村资金指标包括正常经费指标、专项资金指标和往来款指标,收付中心按照各村实际资金余额进行指标控制,资金按类别、分项目与指标一一对应,专款专用。
第九条行政村帐务由收付中心集中核算,同时对村级资产建立详细台帐,对资产性收益严格监管。原村会计兼任本村报帐员。
第四章村级财务集中收付基本程序
第十条各行政村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模式在年度终了前编制上报下一年度的村级预算,分别按照收入、支出编报。
第十一条村级收入采用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性收入由缴款人直接缴入中心专户;小额零星收入,由各村收缴人集中缴入中心专户。
第十二条各村按规定手续在收付中心申领《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仅用于行政村内部或与其他单位之间往来,票据用完及时上缴收付中心,由收付中心专人核销。
第十三条村级各项支出(含现金报销)由收付中心总会计审核原始凭证和该村指标额度,经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交支付员开具支付凭证。转帐支付的直接转入供应商帐户,现金支付的凭支付凭证到银行领取现金。
第十四条所有村干部的工资性支出由收付中心统发。各村编制工资单(电脑格式)提交银行,并向收付中心进行支付申请,收付中心编制转帐凭证将工资直接支付到村干部个人工资卡。
第五章岗位和职责
第十五条原“镇村级财务管理中心”更名为“镇村级财务集中收付中心”,机构地点设在财政所。中心主任由财政所长兼任,下设总会计、记帐会计、总出纳(支付员)三个岗位,每村设一名报帐员,由原村会计担任。
第十六条中心主任:主持收付中心全面工作,协调收付中心内部牵制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总会计:负责各村缴入的中心存款帐户的帐务处理,对资金按村进行分户核算,按照各村资金额度进行支出指标管理,对各村支出报帐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记帐会计:负责对所辖行政村的帐务处理工作和月度、年度各类报表的生成及传递工作,定时向村主要负责人汇报该村财务执行状况,编制《村级财务公开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总出纳:负责办理对已审核的原始凭证的复核,按规定办理集中收付手续。
第二十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收付中心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支出指标、超指标申请支付资金;
(二)、申请手续及提供的会计资料不完备;
(三)、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四)、未按规定提供有关合同、招标标书等必须文件或相关支付凭证;
(五)、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镇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凡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方向或性质的行政村,追究村有关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帐户,骗取集体资金;
(四)、行政村内部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村级集体资金;
第二十三条行政村工作人员在实施村级财务集中收付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