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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治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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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治计划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积极发展旅游产业的战略,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省旅游事业发展征集管理暂行办法》、《市旅游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建设旅游强市的意见》(府[]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了做好旅游事业发展费的征集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事业发展费的征收范围及征收比例不超过《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旅游事业发展费的征收对象为我市境内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全民、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外商投资等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

(一)从事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及其各类经营性、分支单位;

(二)旅游星级饭店;

(三)从事旅游业务的出租汽车公司、游船公司、包机公司、饭店管理公司、贸易公司、广告公司;

(四)经各级旅游行政管理局批准并发给定点标志的餐馆、商店、娱乐场所和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五)接待旅游者、具有经营收入的旅游景点和风景区;

(六)在经国家、省批准的旅游度假区内和以旅游功能为主、新建成片开发的旅游经济开发区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森林公园、独立的高尔夫球场、游乐场。

第四条 旅游事业发展费的征收比例: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旅游商贸企业为销售额(营业额)的0.5%,其他单位为计税营业额的1%。

第五条 旅游事业发展费的财务处理,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通过“其他应交款——应交旅游事业发展费”科目反映。

第六条 各缴款单位于每月办理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时,应同时办理旅游事业发展费申报缴款手续。

第七条 旅游事业发展费的收缴,由市旅游局列出应缴单位名单,经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物价局审核后执行。旅游事业发展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今后,凡新批和撤销的旅游经营单位,由市旅游局通知财政、物价和市地方税务局,从变更的下月起开征或停征。

第八条 根据“统一征收、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设立“旅游事业发展费专户”。

第九条 旅游事业发展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共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旅游事业发展费主要用于:(一)旅游行业管理;(二)整体旅游宣传和市场开发;(三)扶持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开发和重点旅游设施建设;(四)补贴旅游教育和培训经费;(五)旅游公益性支出。

第十条 按照“征于全行业,用于全行业,得益于全行业”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旅游事业发展费。市旅游局应根据旅游业的发展需要,于年初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监督执行。

市财政局应于每季第一个月内编制上季度旅游事业发展费收支情况表,报市财政局审核。市旅游局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编制上一年度旅游事业发展费的征收和实际使用情况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查、市旅游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部分确实困难的企业,在足额上交旅游发展费后,可向各地税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同级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后可给予部分返还。

第十二条 各缴款单位是否按期、足额缴纳旅游事业发展费,作为市旅游局对旅游企业进行年审、考核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