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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鼓励外贸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企业参加省、市政府及外贸部门组织的境外展销会,由市外经局编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给予每个摊位费50%的补贴。
二、继续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为帮助企业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特别是新兴市场,减少出口收汇风险,决定提高对各类外贸企业在国家指定从事信用保险业务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保费支出补贴,并按年度出口信用险保费实际支出额(按当时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的50%给予补贴。
三、继续鼓励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带动地产品出口。鼓励企业到境外投资举办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带动外贸出口。凡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带动本地原辅材料、零部件出口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
四、继续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一)凡外经企业和建筑企业完成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的,每美元补贴人民币0.01元(以外管局收汇数作为核发依据,由市外经局审核)。
(二)外经企业每派出1名本市劳务人员,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0元;每派出1名本市下岗工人或农村劳动力,再追加补贴人民币200元。(由外经公司提供外派劳务人员清单,市外经局审核)。
各项奖励补贴经费根据企业纳税收入归属,属市财政收入的,由市级财政承担;属经济开发区财政收入的,由开发区财政承担;属镇级财政收入的,市镇财政按4:6比例承担。
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政策意见》(政发[]17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本通知由市外经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