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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部分,按人员的不同性质构成如下:
(一)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共4项。
(二)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共3项。
(三)新进机关附属编制的合同制工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共2项。
(四)事业单位职工: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共2项。
(五)机关事业见习人员:试用期工资,共1项。
二、津贴、补贴部分,共4项,构成如下:
(一)综合补贴。
(二)职务岗位津贴(含基础津贴)。
(三)地方岗位补贴。
(四)特殊岗位津贴。
三、奖金部分,共4项,构成如下:
(一)目标奖(不含一次性目标奖5000元)按12000元列入基数,可加市规定的系数。
(二)节编奖按3000元,享受节编奖的单位可列入基数。
(三)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发放的考核奖(一个月工资)。
(四)市委市政府对市级机关考核通过发放的奖金4000元可列入基数。
三、今年的基数调整自7月1日起执行。今后每年自7月1日,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进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但缴存基数中的奖金部分,因为每年奖金变化较大,列入基数后增加的公积金对财政支出的影响也较大,因此对奖金基数的调整,由财政局考虑财力实际承受能力,另行发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