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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计划用电企业的申报条件
市超计划供用电平衡领导小组根据全市公用发电厂满负荷运行的上网总负荷,安排超计划供电的总量,并相应确定超计划用电企业个数。
超计划用电企业的申报条件为:(1)、生产工艺具有连续性的特殊企业。如切片、纺丝、熔体直纺企业等;(2)、年度市纳税大户(以政发[]12号文件为准);年度市十佳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和行业排头兵企业(以发[]4号文件为准);年投入超5000万元的企业。额满为限。
二、超计划供用电的运作程序
市超计划供用电平衡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各镇(开发区)的财政收入、工业性投入和用电量情况,将超计划用电的负荷分配到各镇(开发区),由本市符合申报条件的特殊(重点)企业向镇(开发区)提出申请。镇(开发区)向市超计划供用电平衡领导小组提出超计划用电书面申请(见附件1),再由市超计划供用电平衡领导小组进行集中资格审查和10千伏线路审核。经审查、审核合格后,将该企业的超计划用电任务分解落实到发电企业。最后,双方签订超计划发用电煤差价补贴合同(合同样本见附件2)。市供电局(供电公司)平衡上网用电,保证符合申报条件并签订超计划发用电煤差价合同的企业连续性用电。
三、超计划供用电基数的确定
交纳煤差价补贴的特殊(重点)企业的超计划用电基数,以上月平均负荷对照市有序用电方案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如:全市实行“用五停二”方案时,该让电的2天用电属超计划用电;全市实行“用四停三”方案时,该让电的3天用电属超计划用电。超计划用电部分由用电企业直接向发电企业补贴煤差价。
收取煤差价补贴的发电企业,以省下达发电厂上网的计划数的40%,定为计划供电基数。省下达发电厂上网的计划数40%以上部分,定为超计划发电基数,由发电厂直接向用电企业收取煤差价补助。
四、超计划发用电的核算
(一)企业超计划用电的核算。根据市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超计划用电基数,乘以每天14小时(国家规定的峰用电),得出平均每天超计划用电数,再乘以当月天数,等于当月超计划用电总数。以“用五停二”为例,超计划用电基数为企业平均上网负荷乘2除以7。
发用电企业双方以该总数作为签合同依据和最高负荷控制的依据。
(二)发电企业超计划发电的核算。当月抄见高峰电量减基数电量,等于该发电厂当月超计划发电量。
(三)供用电企业间的结算。供用电双方按合同约定,月初确定供用电总量,月底自行结算。对用电企业按实际当月抄见电量乘2除以7(如市实行“用四停三”方案,则乘3除以7),再除以24,再乘14,等于超计划用电量。
市供电公司负责核准电量,市平衡领导小组负责监督。
(四)千瓦时煤差价补贴的核算。目前市场煤价500—550元/吨之间,结合我市热电厂的煤耗和发电成本,全市千瓦时煤差价统一暂定为0.10元/千瓦时。
五、超计划供用电的基本原则
超计划供用电平衡的实施办法,不仅是在供用电矛盾十分突出的特殊时期所采取的特殊措施,而且是克服煤价不断上涨,保障热电厂满负荷运行,支持全市特殊(重点)企业有序用电的可行办法,更是供用电双方按合同约定的一种经济行为,有待于超计划供用电双方的相互支持和配合。为此,必须遵守以下两条原则:第一,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双方自愿按合同约定,自愿接受煤差价补贴,自行结算。第二,必须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市超计划供用电平衡领导小组根据全市用电负荷变化情况和市场煤价的调整情况,对超计划用电基数和煤差价补贴标准进行浮动,每月确定一次,供发用电双方参考。
六、超计划供用电的组织领导
超计划供用电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务必科学测算、精心安排、严密组织。市成立超计划供用电平衡领导小组,由市计委、市供电局和各镇(开发区)分管领导组成(见附件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计委电力科,具体负责有关事项的协调、检查、监督和落实工作。
七、超计划供用电的实施时间
超计划供用电的实施时间视供用电形势变化而定。
八、本办法由市超计划供用电平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再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