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失业保险金管治计划范文

失业保险金管治计划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失业保险金管治计划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失业保险金管治计划

第一章 失业登记

第一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7天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和单位裁员、破产、关闭、歇业批准报告送至市劳动就业管理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并按《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决定》(发[]15号)和《关于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和在失业人员中开展再就业培训的通知》(劳[]第36号)要求,办理职工失业登记手续。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书面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并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条失业登记应由本人履行。失业人员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并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指导教育培训。用人单位自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将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全部档案送至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失业保险金审批手续。逾期办理的,相应抵冲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

第三条符合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一寸照片、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并在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领取失业保险金银行存折卡。

第二章 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

第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以上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核定

第六条经办机构在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时,应根据失业人员档案,审核原所在单位及其本人的缴费年限,由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填写《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由经办机构复核后,将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记载在《就业登记证》相关栏目内。审核合格的,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应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确定。缴费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享受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2个月,依次类推,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而暂停领取时,剩余的领取期限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且缴费满一年(指重新就业期间),核定新的领取期限时可以与前次保留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缴费不满一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但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九条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失业保险条例》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条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对失业人员个人缴费清单粘贴在个人《就业登记证》内,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无记载),应补缴欠费后再办理核定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四章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核定

第十一条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总额3%缴纳(其中:单位2%,个人1%)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在年1月1日后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暂按每人每月260元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包干费暂按每人每月为30元。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年12月31日前,单位缴纳2%失业保险费,个人未缴纳1%失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将按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同档标准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享受1个月为174元,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调整缴费比例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行分段计算,合并享受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五章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于每月的10日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四条经核定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审核表、银行卡由经办机构交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委托发放。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规定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指导,如实填写《失业职工调查表》。

第六章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注销户口证明、领取人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及《就业登记证》,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二)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在职职工规定确定。

(三)失业人员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死亡的,其家属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七章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可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填写《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包干费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八条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相应期限内如有新的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调整,本人不再享受。

第八章失业保险金的暂停领取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被劳教、判刑收监执行;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职业介绍、指导和技能培训。

具有上述情形的失业人员或家人应主动到经办机构办理暂停手续,从次月起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剩余末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予以结转。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金暂停领取原因消失后,失业人员应先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再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如失业人员既不办理暂停手续又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即视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九章失业保险金的停止领取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二)移居境外并己注销本市户籍;

(三)死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