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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基层司法所为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职能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司法局的指导。
二、各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使用专项司法行政编制,编制单独列开。各镇和经济开发区司法所应配专职司法干部,人数按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的编制数配备。
三、司法所长的任免实行双重管理,以乡镇管理为主,各任命单位任命前应以书面形式征求市司法局意见。
四、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须符合省司法厅和省编委有关文件的规定,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同时具有法律大专以上文化,身体健康。占用专项司法行政编制人员的调动,由市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报市司法局备案。
五、新进人员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或从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家公务员中选调。
六、司法所的主要职能
(一)在镇党委、政府或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为基层党委和政府行政决策、建章立制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努力为依法治国创造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辖区内人民调解网络,达到“组织、人员、制度、工作、报酬”五落实。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积极指导法律服务所全面优质地开展工作,拓宽业务领域,主动为农村、农业、农民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做好法律服务专用电话配套联动工作。
(四)代表镇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处理民间纠纷。
(五)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承担本区域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落实,组织和建立基层法制宣传网络。
(六)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站,完善、落实帮教措施。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参与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积极参与“严打”整治斗争等工作,全力支持和保障社会治安工作。
(八)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七、基层司法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规定标准落实普法经费、人民调解经费与司法所在编人员的特岗津贴;司法所在编工作人员统一着制式服装上岗。各镇、经济开发区应保障司法所有独立的办公用房,并按规定分设办公室、调解室、微机室和材料室,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同时配备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文件柜等相关硬件设施,并保障执行公务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