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乡村医生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管治计划范文

乡村医生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管治计划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乡村医生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管治计划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乡村医生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管治计划

一、参保条件

本市注册在岗乡村医生,同时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参保条件。

二、参保人员缴费标准

对截止,男性不足60周岁、女性不足55周岁的乡村医生,由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所在镇(区)经考核后聘用,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前参加工作的,从年1月开始补缴;年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补缴,补缴费用标准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以后由聘用单位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正常缴费。

三、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注册在岗乡村医生补偿标准

对年龄达到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截止,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本市注册在岗乡村医生,由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所在镇(区)统一解聘。根据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工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一年工龄690元。

四、参保和补偿的办理方式

各地要以镇(区)为单位统一办理一次性补偿、参保手续。需补缴的,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补缴。接轨后的正常缴费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要求办理。

五、资金来源

(一)经济开发区和临沪经济区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由区财政承担,其他镇达到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由市财政承担40%,镇财政承担60%。

(二)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补缴资金实行个人为主(个人承担70%),市镇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市、镇补助补缴金额的30%)的办法,其中市财政承担一次性补助的40%,镇财政承担一次性补助金额的60%;经济开发区、临沪经济区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资金补助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本意见由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