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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治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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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治计划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使用方法,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府〔〕8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具体负责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办授权经营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和未授权经营的市有关部门所属的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收益主要指国有资产的转让性收入和资本性收入。其转让性收入是指:国有企业改制、调整、重组等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收入和改制中的剥离资产转让的收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公司)中国有股权的转让(含配股权转让)收入。其资本性收入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性收入。

第五条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按比例分类收缴。对市属国有授权经营资产范围内的转让性收入在扣除转让资产成本后余额的80%收缴;对未授权经营资产范围的转让性收入实行全额收缴。上述转让收入由企业在转让收入到账后一个月内划入财政改制专户。对资本性收入,根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按税后净利润的30%上缴,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审计后一个季度内划入财政改制专户。

第六条国有资产收益按照“统一收缴,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市国资办实施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专户管理。所收缴的收益主要用于:支付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费等改革成本,市级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再投入、补充和增加国有资本金及市级国有资产经营监督管理费用等。

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的支出审批。凡属职工安置费方面的支出,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市国资办核准;凡属补充、增加企业资本金的支出、项目投资性的支出和其它支出,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办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财政根据市政府批准或市国资办核准的支出计划,直接从财政专户中划拨。市国资办负责监管。

第九条国有资产收益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对未按规定足额上缴和使用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