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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促进企业加强账务管理和会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二、任职资格
第三条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守财务规章制度,能够自觉维护出资者的权益,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经济、财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具有财会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在财会岗位上担任十年以上财务主管,并具有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职务任免与管理
第四条财务总监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推荐,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按一定组织程序予以委派,负责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管。
第五条对财务总监实行统一管理、定期轮换、年度考核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期满由委派机构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财务总监可同时兼任外部监事。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再担任财务总监:
(一)委派期间因违法乱纪、渎职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监控、审核、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参与公司在账目上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或个人借用公款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五)经委派机构考核不称职的;
(六)患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七)其他不宜担任财务总监的情况;
四、岗位职责
第九条财务总监的主要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可查阅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并提出财务管理、运作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二)对规定事项与经理进行联签;
(三)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及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实施;
(四)定期向委派机构报告企业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向委派机构报告;
(五)财务总监在市国资办对公司进行考核审计前,提出书面意见;
(六)委派机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财务总监的主要责任:
(一)对委派机构负责,监督公司财务会计活动依法运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对公司的违规行为知情不报、不加制止,甚至主动参与的,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对在工作中,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监管工作失误、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
1、公司上报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失真,应与公司法人共同承担责任;
2、对公司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
3、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4、对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五、联签制度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对以下事项与经理进行联签,主要包括:
(一)公司重大对外负债事项;
(二)公司资产处置事项(转让、出售、拍卖、改制剥离等);
(三)公司呆帐、坏帐及资产盘盈盘亏处理方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五)公司通过银行办理转往港、澳、台及境外的资金转账结算事项;
(六)公司一次性提取大宗现金30000元以上事项;
(七)公司对外单位及下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事项;
(八)公司超过年度预算的费用支出事项;
(九)其他需要实行联签的重大经营事项。
第十二条为保证联签制度的严肃性,凡属联签范围的事项,公司有关部门处理业务或请求付款时,在经理或有关人员签字后必须送财务总监联签。若逃避或抵制联签,经发现后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六、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的考核由委派机构负责。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意见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财务总监的年薪和奖励均由委派机构发放。对工作业绩显著的,另行嘉奖;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不得接受或享受监管企业的现金、贵重礼品和任何福利待遇,如有发现视为不称职处理并没收违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