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拆除镇村区域违法建筑工作计划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优良环境、建设美好家园、保障经济发展、造福市民百姓”为主题,统一行动,条块联动,干群互动,集中力量开展拆违整治,基本实现老的违法建筑逐步拆除,新的违法建筑有效遏制的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点面结合的原则。在拆违整治过程中,按照先重点区域和道路沿线后一般村庄;先经营性建筑后住宅建筑;先单位后个人;先党员干部后一般群众;先院外后院内;先新的违法建筑后老的违法建筑;先自拆后强拆的顺序,做到自查自纠与依法查处相结合,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违法建筑的认定,根据“谁审批,谁管理,谁认定”的原则,由当地国土、建设等部门联合认定,根据认定结论,由当地政府依法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至违法当事人,在程序上坚持自拆、助拆和强拆三个步骤。违法当事人接到《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政府下发《强制拆除决定书》,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7日前,拆除通告,违法当事人对强制拆除决定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
(三)坚持拆建结合的原则。违法建筑拆除后能绿化、美化的要尽快组织实施,同时根据镇(区)规划、村建设规划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加快建设一批公共配套设施,把拆违还田、拆违还路、拆违治脏、拆违添景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拆、建、管”并举,实现拆一片、清一片、建一片。
(四)坚持阳光拆违的原则。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中若有违法建筑的,必须主动带头自行拆除,发挥表率作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公布拆除范围、拆除重点、拆除时限、拆除进展情况,积极推行阳光拆违措施,广泛争取群众积极支持、参与拆违工作。
三、违法建筑界定
违法建筑是指:
(一)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用各类土地建造的住宅、生产经营用房、临时建筑。
(二)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功能、层数量、标高、建筑面积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未按规定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五)其他违反村镇(区)规划、村建设规划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相关政策
(一)凡在《关于开展拆违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政发[128号)正式执行后新形成的违法建筑应全部拆除。
(二)凡在《关于开展拆违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政发[128号)正式执行前未批先建用于农村居民自己居住的建筑,符合宅基地申请建设和规划条件的,由农户提出申请,给予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后,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办手续。超面积部分应予限期拆除。
(三)凡在《关于开展拆违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政发[128号)正式执行前未批先建的生产性经营用房,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申请补办手续,凡能依法取得房地产证的,给予每平方米10元处罚后完善手续。
2、凡不符合规划、环保要求的,不能补办手续,应予限期拆除。
(四)在批准建设红线外违章搭建的出租房、辅房应予以拆除。
(五)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违的,各地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拆除用工补贴。
五、拆违程序
(一)对已经建造好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查勘核实。由当地国土、建设等部门派出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查勘,通过查证、询问、丈量、拍照等,查清该建(构)筑物的建设情况,并调档取证,于3日内予以认定或否定,对界定不明确的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2、告知限期拆除。确认是违法建筑的,有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送达违法建筑当事人,限定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当事人拒绝签收《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认定送达。
3、告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有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实行强制拆除的日期。同时,拆违指挥部通知公安、卫生、工商、公证、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协助强制拆除。相关部门接到协助强制拆除的通知后7日内对该违法建筑实施停电、停水、停气,收缴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强制拆除的时限为限期拆除期满后15日内。
4、公示社会。在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后,即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公告,必要时在日报和电视台等媒体上公示。
5、现场强制拆除。由当地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必要时,各地人民政府可提请市农村拆违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派员到场指导。
(二)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1、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有关职能部门派员立即赶到现场查勘。
2、确认是违法建筑的,当天立即封存现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责令施工单位或业主在次日开始自行拆除,组织强拆的各项准备工作并通知供电、供水等部门予以协助,对该在建违法建筑工程进行停水、停电。
3、施工单位或业主接到责令拆除通知的第二天仍未开始拆除的,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通知书发出后的3天内组织强行拆除。
六、强制拆除现场执行步骤
(一)确定强制拆除安全警戒范围、实施清场,并查看水、电、燃气等切断情况。
(二)作好现场拆除执行记录。
(三)移挪违法建筑物内物品,逐件进行登记,并由公证处公证。
(四)拆除队伍进场拆除违法建筑。
(五)清理建筑垃圾。
七、组织分工
(一)市成立农村拆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拆违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由分管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拆除违法建筑的具体工作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镇(区)应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
(二)国土、建设等部门负责各类违法建筑的界定,根据界定结论,由国土部门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当地政府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
(三)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督促拆违进度,抽查拆违面积,督促党员干部在拆违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四)宣传、文广等部门负责宣传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拆违宣传方案,把握宣传导向,为拆违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法制、司法、信访等部门负责做好拆违工作中的司法保障、群众来信来访等工作,切实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汇编拆违工作法律法规指南。
(六)公安部门负责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预防发生群体性抗拆和恶性抗法事件,为拆违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七)卫生部门负责对强拆中的安全意外实施现场救护。
(八)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负责切断拆违现场的水、电、燃气,防止拆违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确保安全拆除违法建筑。
八、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开展拆违工作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整治城乡环境,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对违法建筑,房产管理部门不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国土管理部门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工商、卫生管理部门对利用违法建筑作为生产或者经营场所的,不办理生产或者经营的登记许可手续;公安机关不办理出租许可手续;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办理接电接水接气手续。对已经发证但已决定拆除的违法建筑,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及时收回或注销颁发的有关证照。
(二)依法拆违,注重实效。拆违工作要坚持做到规范程序,依法行政,强力拆违,有情操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做到疏堵结合,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
(三)完善政策,确保稳定。各职能部门要提前制定政策保障方案和稳定工作预案,强化对拆违现场的管理和控制,认真落实各项帮扶救助政策,做到三个确保:确保不因拆违造成困难群众无房可住;确保不因拆违导致困难群众生活无保障;确保不因保障工作不到位发生恶性事故。
(四)完善制度,强化考核。市镇(区)都要建立拆违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拆违工作会议,进行工作小结,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强化考核,把拆违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奖励与处罚
(一)对在拆违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对拒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义务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拒绝、阻碍执行强制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拆除违法建筑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徇私舞弊、违法执法行为造成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分别给以责令书面检查、扣发奖金、行政处分、停止上岗执法、调离执法岗位、辞退等处理。
(四)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超越法定期限,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实体撤销并造成损失,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执行,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