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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
(三)积极参与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
(五)建好辖区内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和慢性病防治等各种台帐。
(六)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二、管理体制
(一)乡村医生注册按《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办法》实行,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并按照许可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聘用不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进入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
(三)新增乡村医生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医学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接受培训和考试考核,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乡村医生应严格按照社区卫生服务站“六位一体”功能(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生服务和一般性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工作。
(五)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主体,实施镇村一体化管理,具体要求“四个统一”:
统一人员调配:乡村医生被聘用后,根据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实际需要,可在全镇(区)范围内统一调配安排。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指派医技人员充实人员少或医技力量弱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统一药品调拨: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的药品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制订目录,所用药品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供应,做到药品、帐目、处方相符。药品价格要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统一财务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收入、业务支出和药品进、销、存均要建帐。
统一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各项规定,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范围,制订操作规程(如注射、换药、消毒、发药等),制订规章制度(如门诊登记制度、门诊病历及处方书写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出诊、巡回制度等),切实做到诊治有记录,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发票,转诊有登记。
各镇(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是所在镇(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属单位,不作为独立法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指定责任医生或医师团队(包括1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1名全科护士),具体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检查督促等工作,并按管理要求建立对责任医生(或医师团队)的考核机制。
三、有关待遇
乡村医生经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后:
1、工资:由基础工资和效益工资组成。基础工资每月不低于500元,由市、镇(区)、村和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支付给乡村医生,市、镇(区)财政在规定的公共卫生经费中予以适当补贴,有条件的村也可适当补贴,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额补贴作为其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报酬,由镇(区)和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后发放;效益工资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实绩考核后发放。
2、养老保险:被聘用的乡村医生,统一办理养老保险,具体参保办法按《批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市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政发]110号)执行。
3、教育培训:乡村医生培训考核两年一次,由市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终止聘用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如确因工作需要,可根据工作表现予以返聘。
四、考核与奖惩
(一)由镇(区)和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乡村医生的工作量和服务质量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合作医疗参保率等制定百分考核要求,采取定期考核(每年至少两次)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根据考核成绩兑现效益工资。考核要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的意见。
(二)对乡村医生在医疗卫生服务中医德高尚,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三)乡村医生违反本办法,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