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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时期,我市卫生事业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两个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公益公平、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大力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全面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总体目标
(一)总目标
到年,全市农村卫生工作要在提前实现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目标的基础上,结合省委、省政府新一轮农村新五件实事工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全面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的总要求,全面推进农民健康工程,农村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体系健全,医疗保障完善,队伍素质优良,健康服务公平,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同期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农民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生活质量和健康素质全面提升,基本实现农村卫生现代化目标。
(二)具体目标
1.巩固省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的成果。
2.镇、村卫生服务网络健全率达100%,社区卫生服务普及率达99%以上;
3.全市农村卫生服务人员资格合格率达到100%。社区全科医生、社区护士、社区预防保健人员拥有量分别达到2/万、2~4/万、2/万;
4.全市建制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行政村(或3—5千人口)社区卫生服务站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率达到60%以上。
5.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98%以上,年人均筹资水平达300元以上。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率100%;
6.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率达到90%以上;
7.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100%,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8/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
8.中、小学健康教育课开课率100%;农村居民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80%以上。
9.各级财政建立农村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额度不低于人均80元/年。财政拨款占公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正常支出的50%以上;
(三)年的工作目标
1.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稳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的基础上,要降低起报点,扩大受益面,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同时,要扩大合作医疗参保面,积极开展居民参保工程,使以下三种对象受益:(1)农村居民;(2)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所有本市在籍居民(含在校学生);(3)在本市居住满2年、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镇(区)劳动社会保障所(农村卫生管理所)及市合管办批准的新居民。全市合作医疗保险人均基金达到180元以上。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探索住院费用单病种结算工作,实现医疗费用实时结报。完善城乡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制度,规范使用医疗救助基金,进一步扩大救助面,提高救助水平,增强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
2.落实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基妇[]7号)要求,认真落实妇女儿童保健、重大传染病防治、特殊人群健康管理、健康教育、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公共卫生信息收集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启动传染病防治中心和精神病防治中心的建设。加快完善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争取在所有建制镇建立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中心或预防保健所,所有中心镇、重点镇建立卫生监督分所。同时要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新建或改建公厕250座、无害化户厕10000只。建立农村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人均35元(市镇两级),农村居民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满意率达到90%以上。
3.加强社区卫生机构基本服务能力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其为农村居民服务的水平。07年再建设4个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40个示范社区卫生服务站,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健全率达到98%。不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建设,切实履行“六位一体”服务职能。对60岁以上老人继续开展免费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完善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运行机制。农村居民对社区卫生机构基本服务工作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1.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建立政府投入稳步增长的筹资机制,到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年人均筹资水平达300元以上,其中个人负担不超过30%;人口覆盖率达98%以上;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30%以上。扩大住院费用按病种结算试点经验,探索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费用实时结报。创造条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强化管理,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运行机制,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人员按省编委《关于建立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通知》(编〔〕23号)要求配备。推行一级统筹,严格基金测算、管理、使用和监督,实行年度必审,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3.推进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农村特困人员普遍享受医疗救助,实行基本医疗保障与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相结合,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积极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并轨,体现城乡健康公平。
(二)落实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完善以县级机构为枢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网底”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服务体系。要建设好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有建制镇建立预防保健所,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预防保健的管理和技术指导职能。其中,疾控中心按1.5~2/万配备公共卫生技术人员,镇预防保健所人员按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府〔〕151号)要求配备到位。每个镇配备2名具有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师。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计划免疫接种,健全疾病监测网络,做好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系统。加强对农村职业危害的防护,对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监测和监护率达90%以上。着重做好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农村重点人群的卫生服务,加强农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精神疾患的综合防治。同时,充分发挥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整个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网底”的功能。
2.进一步强化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的能力建设。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完善农村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市卫生监督所按1.5/万配备卫生监督人员,所有中心镇建立卫生监督分支机构,承担辖区内卫生监督各项任务。同时,加强农村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快速检测技术培训,规范设备使用,提高执法技术水平。
推进卫生监督重心下移、重点前移。做好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证管理,积极做好农村食品卫生、职业卫生、采供血、医政等综合执法工作,使各项卫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继续加大专项整治力度,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卫生综合整治、打击非法行医等专项行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食品、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保障农民健康安全。
(三)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基本服务能力建设
1.不断完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所有建制镇卫生院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由政府直接举办,不向医院方向发展;乡镇撤并后的原卫生院可建成社区卫生服务分中心;行政村(居委会)按3000~5000人设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对少数边远的居民集中区,可由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点延伸服务。结合行政区划调整和农民居住变迁,要及时调整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新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要有相应的社区卫生配套设施,并做到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加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标准,由市编制部门与卫生部门商定,逐步落实人员定编标准。到年,所有中心和站要全部达到省级建设标准,其中80%以上的中心要达到省级示范中心的标准。逐步扩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实行中心、站人员一体化管理和卫生技术人员轮岗制度,同步推进标识、药品、财务、服务、信息、制度、考核“统一”基础上的镇村一体化管理。
积极引导和推进“小病在社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对群众在社区就诊予以倾斜的政策,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的功能,积极推行社区首诊负责制、双向转诊制。实行社区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制度,降低药价,并由各级财政支持逐步建立和推行常用药品政府补贴价制度。到年,农民社区卫生服务就诊率达80%以上。
2.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知识全面的人才队伍。严格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进行转岗分流。
加大卫生支农工作力度。市卫生部门要制定卫生支农方案,统筹安排城市医疗卫生机构逐级分类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通过“传、帮、带”,采取技术指导、巡回医疗、远程会诊、合作管理等多种形式,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市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所、市级医院要畅通培训渠道,并实行减半收费。严格执行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在晋升主治(主管)、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或基层社区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
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各级政府要关心和爱护广大农村卫生工作者,热情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镇、村(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养老等保障体系。落实农村卫生人才政策,对获得《乡村医师执业证书》在岗的乡村医生,要妥善解决其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制订和完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的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
积极推动医德医风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恪守服务宗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医疗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
(四)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
1.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在巩固现有成果基础上,继续开展卫生镇、村创建活动。到年,全市国家卫生镇达70%以上,省级卫生村达75%以上。深入开展农村“三清”工作,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采用“户收、村集、镇运、县级市处理”的方式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四害”密度继续得到有效控制。
2.做好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农村改水全面实现规模型区域化供水,集中式供水入户率达95%以上。县级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中心镇达到70%以上,其它镇达到50%以上。结合村镇建设规划,做到新建住房与无害化卫生户厕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水冲式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95%以上。建设好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小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意识。深入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健康城市建设工作向农村辐射,到年有10%以上的镇、村建设健康镇、村。加强农村健康教育阵地建设,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提高农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到年农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全面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各地将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年度考核内容,并将任务层层分解,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落实责任制。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宣传、农办、发改、财政、人事(编办)、卫生、劳动和社保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推进。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政府集中力量办好基本医疗、急救、采供血、传染病救治、精神病防治、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资、外资举办提供差别化医疗服务和特色专科的医疗机构,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化举办的办医格局。深化卫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积极鼓励所有权、经营权适度分离的医院管理改革模式。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方向,强化公立医院公共服务职能,继续探索“药房托管、药品配送”改革,努力实现“公司薄利、政府贴利、医院让利、百姓得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全额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认真落实省财政、发改、卫生部门《关于政府对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意见》精神,逐年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投入,其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预算支出的增长比例。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农村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按照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正常支出的50%以上兑现人员经费。各级财政设立农村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省农民健康工程明确的三大类8个项目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常用药品政府补贴价制度的补助,到年不低于人均80元/年。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加大对农村卫生投入。对部分困难乡镇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同时,严格专项资金管理,科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并建立健全卫生经费使用和审计制度。
(四)强化监督和考核。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加强监督考核,建立省、市、县级市三级考核评估机制,将服务开展情况和农村居民满意度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镇每半年对辖区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自评,市政府对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估,并建立工作进度逐级报告和通报制度,对成绩优秀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农村医疗卫生工作者的良好风气,努力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充分运用电台、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和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宣传农村卫生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农村卫生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全民共同参与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