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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房屋土地资产管治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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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房屋土地资产管治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最佳效益为目标,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盘活存量资产,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二、管理原则

(一)归口管理原则。

市财政局(国资办)代表市政府归口管理,行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所有者代表权、投资和收益权、监督管理权、处置权。

(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实行市财政局(国资办)行使所有者代表权,行政事业单位行使占有使用权的管理体制。

(三)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资产的不同属性,分别实行“统管”和“分管”,房屋、土地资产属统管资产,由市财政局(国资办)统一管理,房屋、土地以外的各项资产属分管资产,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管理。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五)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处置资产原则。

三、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1.市委及其工作部门、市人大、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政协、市法院、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资产属于统管资产。

2.市直各部门主(兴)办的各类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资产属于统管资产。

3.市直学校、医院(含卫生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资产属于统管资产。

(二)资产移交。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要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统一移交给市财政局(国资办)实行统管。

1.纳入统管的资产,由移交方填制《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移交表》,经交接双方确认后进行移交,市监察、国土、建设、审计部门负责监交。

2.市财政局(国资办)要将接受的房屋、土地资产登记入账,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将移交的房屋、土地资产从单位固定资产账上予以核销。

3.单位新增加的统管资产,包括在建工程和已完工未决算的资产,在办理财务竣工决算审核后的当季内,向市财政局(国资办)申请新增统管资产的登记,办理统管资产的移交。

(三)权证管理。

1.统管资产“两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统一简称“两证”)齐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按时将系统内纳入统管资产的“两证”移交给市财政局(国资办)。

2.统管资产“两证”不全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局、建设局、国资办补办“两证”,将“两证”直接办至市财政局(国资办)名下,并免缴相关政府性收费。

3.统管资产“两证”无法办理的,由主管部门将该类资产登记造册向市财政局(国资办)备案,由市财政局(国资办)另行处置。

4.新增统管资产已竣工交付使用尚未办理“两证”的,由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将“两证”直接办至市财政局(国资办)名下,并免缴相关政府性收费。

5.对原已出租房屋、土地资产未到期的,在移交时应同时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或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已办理抵押或担保的统管资产,各单位应将抵押、担保的相关资料汇总移交给市财政(国资办)。

(四)资产使用。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办公用房屋、土地资产,收归市财政局(国资办)统管后,为了保证正常办公需要,原则上仍由原单位使用,市财政局(国资办)与使用单位签订统管资产使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落实资产管理责任,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统管资产的维护费纳入使用单位的部门预算。

2.非办公用的经营性统管资产,由市财政局(国资办)会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实行公开拍租、竞价租赁,租金由拍卖机构收缴后直接划入市国资办专户,市财政局(国资办)按规定比例返还给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统管资产日常管护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

3.市财政局(国资办)应根据资产和单位的实际状况,对统管资产实施调剂使用,使用单位改变统管资产使用性质的,应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五)资产处置。

统管资产处置权属于市政府,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统管资产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出让、出借、调拨、报损、报废等核实报批。

1.盘活存量。对存量房屋、土地资产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授权资产经营公司整合经营,对一时难以整合经营的房屋、土地资产,仍由市财政局(国资办)会同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拍租。

2.报废与核销。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失去使用功能的资产,经有权部门鉴定为危房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报废与核销。

(六)收益分配。

1.统管资产收益包括:

⑴因拆迁而获得的补偿费;

⑵经营性资产租赁收入;

⑶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转让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

⑷因他人过错等对资产造成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款;

⑸用于资产更新的捐款、拨款等。

2.资产收益收缴:应使用规范票据,及时足额缴入市国资办专户,由财政局(国资办)按规定进行收益分配。分配给行政事业单位的租金收入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按规定使用。

四、相关责任

(一)市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市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维护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市财政(国资)、监察、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资产进行监督检查。

(三)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作违规违纪:

1.隐瞒上报房屋、土地资产的;

2.不按规定移交统管资产的;

3.擅自变更使用性质和提供担保、抵押的;

4.不按规定擅自转让和出租的;

5.不按规定收益收缴的;

6.其他不按规定办理处置资产的。

五、其他

(一)镇(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可以参照本管理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