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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节能资金的管理机制
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决定,年市财政预算设立节能专项资金300万元,以后视经济增长情况每年有所增加。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加强监管的原则。节能资金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经贸委提出支持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对节能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估。
(二)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节能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下达节能资金。
(三)市财政局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及项目拨付管理,对节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二、节能资金的支持对象、范围
(一)节能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划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单位。
(二)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社会效益明显、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改项目;国家、省、市鼓励推广的新型能源、绿色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2.支持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鼓励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
3.支持市重点节能示范工程。
4.表彰市年度节能先进企业。
5.奖励市年度循环经济示范企业(项目)。
6.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讲座、节能产品推介、节能培训和节能基础管理、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等。
7.扶持中小企业节能与循环经济咨询服务机构。
8.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9.获上级资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10.其他。
(三)节能资金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节能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可根据当年节能工作的重点需要,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协商作适当调整。
三、节能资金项目申报与操作程序
(一)申请节能资金补助需符合下列条件:
1.节能技改项目必须有较好的节能、环保和社会效益,项目完成并经市经贸委审核。
2.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必须完成并产生经济与社会效益,须经市经贸委、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确认。
3.市年度节能先进企业和年度循环经济示范企业(项目)根据《市节能先进企业表彰管理办法》和《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
4.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根据年初签定的目标责任书,年终经市节能领导小组考核确认。
(二)节能项目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按要求向市经贸委报送节能资金申报材料。
2.市经贸委、财政局及有关部门联合审查、筛选申报项目。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材料组织审查,重点项目须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建议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并实施公示制度。
(三)资金的拨付与财务处理。
节能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四、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确保项目节能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节能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